新大洲A: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2-19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9)第 14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魏莱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35 号海南锦鸿温
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1
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7 日 15:00 时至 2 月 18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8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69,963,9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78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07,947,7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60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2,016,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18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18,492,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716%。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466,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26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200 股,占
2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增补何妮女士、张伟先生、陈敏先生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
投票结果: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何妮女士为
169,937,713 99.9846% 是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张伟先生为
169,937,713 99.9846% 是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敏先生为
169,937,714 99.9846% 是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何妮女士为
18,466,061 99.8583% 是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张伟先生为
18,466,061 99.8583% 是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陈敏先生为
18,466,062 99.8583% 是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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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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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正文,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魏莱
杨媛
201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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