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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16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9)第 45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符超、魏莱律师出席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35 号海南锦

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1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4 日 15:00 时至 4 月 15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07,972,4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6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07,948,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604%。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2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18,490,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714%。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466,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2
的 2.26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7,972,412 107,948,812    99.9781%           23,600    0.021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160   99.8724%           23,600    0.1276%            0    0.0000%




    2、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融资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060   99.8718%           23,700    0.1282%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060   99.8718%           23,700    0.1282%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依法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阳友、黑龙江恒阳农

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项议案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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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拟发生

变动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7,972,412 107,948,712    99.9780%           23,600    0.0219%          100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060   99.8718%           23,600    0.1276%          100    0.0005%

    其中,关联股东何妮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项议案的审议。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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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正文,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魏莱




                                                    符超




                                            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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