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16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9)第 45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符超、魏莱律师出席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35 号海南锦
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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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4 日 15:00 时至 4 月 15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07,972,4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6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07,948,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604%。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2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18,490,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714%。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466,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2
的 2.26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7,972,412 107,948,812 99.9781% 23,600 0.021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160 99.8724% 23,600 0.1276% 0 0.0000%
2、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融资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060 99.8718% 23,700 0.1282%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060 99.8718% 23,700 0.1282%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依法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阳友、黑龙江恒阳农
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项议案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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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拟发生
变动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7,972,412 107,948,712 99.9780% 23,600 0.0219% 100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8,490,760 18,467,060 99.8718% 23,600 0.1276% 100 0.0005%
其中,关联股东何妮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项议案的审议。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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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正文,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魏莱
符超
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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