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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函件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9-05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函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董事会、监事
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
南监管局”)《关于尽快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函》(海南
证监函 (2019 ) 269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函件的全文内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2019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新
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存在被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告》
和 2019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正、补充公告》称,2018
年度因关联交易导致新大洲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 479,103,328.76 元。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是上市公司不得触碰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有关行
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你们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新大洲及其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及时采取诉讼等司法措施收回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并严
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对你们的履职情况高度关注。请通知新大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前,
向我局报送你们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公司同时收到了海南监管局发给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
尽快解决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新大洲资金问题的函》(海南证监函 (2019 ) 268
号)以及发给陈阳友的《关于督促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问题的函》(海南证监函 (2019 ) 270 号)。本公司已将相关函件转给了黑
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陈阳友。
    1、《关于尽快解决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新大洲资金问题的函》(海南证监
函 (2019 ) 268 号)函件的全文内容如下: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2019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新
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存在被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告》
和 2019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正、补充公告》称,2018
年度因关联交易导致新大洲被你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 479,103,328.76 元。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是上市公司不得触碰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有关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你公司作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维护
上市公司独立性和资金安全,不得利用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归还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的资金。我局将
对你公司解决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资金问题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
措施。”
    2、《关于督促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函》
(海南证监函 (2019 ) 270 号)函件的全文内容如下:
“陈阳友: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2019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新
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存在被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告》
和 2019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正、补充公告》称,2018
年度因关联交易导致新大洲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
479,103,328.76 元。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是上市公司不得触碰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有关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你作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恒阳牛业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和资金安全,不得利用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地
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否则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恒阳牛业尽快归还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资金。
我局将对你督促解决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资金问题进行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
进一步监管措施。”
    三、公司将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前向海南监管局报送公司解决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问题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
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