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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10-09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19-1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法院”)的
《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应诉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及相关

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蔡来寅,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
毅、徐鹏飞、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讷河新恒阳”)、许树茂。
    2017 年 12 月 28 日,尚衡冠通因资金周转需要欲向蔡来寅借款人民币壹亿
元,双方于当天签订《借款合同》。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
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为上述尚衡冠通的债务提供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与蔡来
寅签署了《保证合同》。

    签订上述合同后,2018 年 1 月 11 日,蔡来寅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尚衡冠通
转账共计人民币 7000 万元。自 2018 年 5 月 12 日起尚衡冠通未能按约定如期支
付借款利息及本金。
    2019 年 3 月 6 日,原告蔡来寅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尚衡冠通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计付,

从 2018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为
1400 万元);2、判令被告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
新恒阳、许树茂为被告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
由八被告承担。

       2019 年 3 月 26 日,深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
       2019 年 9 月 27 日,深圳法院向本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蔡来寅
       被申请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
河新恒阳、许树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向深圳
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840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措施。
       深圳法院经审查认为,蔡来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
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名下的房产、股权、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保全金额以人民币 8400 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大连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法院受理蔡来寅诉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
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法院根据生效民事裁定书,
分别查封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
许树茂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 8400 万元为限)。
       冻结新大洲名下以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冻结期限

 1       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2201-0281-0902-4200-647   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工行上海市华新支行           1001-7286-1900-0024-882       年 4 月 2 日止

       工行上海市华新支行           1001-7286-1900-0024-882
 2
       工行上海市华新支行           1001-7286-1900-0024-909

       工行上海市华新支行           1001-7286-1900-0037-920

 3     浦发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9823-0157-4000-00025

 4     浦发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       9887-0158-0000-00018

                                                                  自 2019 年 4 月 22 日至
 5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088-857057-011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至
 6     龙江银行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   2108-0120-0070-00573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
                                                                  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7     北京银行光明支行             20000033138100013517474
                                                                  2020 年 4 月 18 日止
                                                                  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8     南京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0311-2500-0000-0045
                                                                  2020 年 5 月 14 日止
                                                                  自 2019 年 4 月 22 日至
 9     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8058-8010-0025-480
                                                                  2020 年 4 月 21 日止
                                                                  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
 10    杭州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3101-0401-6000-0864-998
                                                                  算
                                                                  自 2019 年 4 月 22 日至
 11    南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0434-5200-0106-50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
                                                                  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12    九江银行八一支行             7871-1010-0100-0040-99
                                                                  2020 年 4 月 23 日止
                                                                  自 2019 年 5 月 7 至 2020
 13    武汉众邦银行营业部           0270-0820-1000-0085-697
                                                                  年 5 月 6 日止
                                                                  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14    浙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         3320-0208-1012-0100-0561-90
                                                                  2020 年 4 月 18 日止
                                                                  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15    广发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9550-8800-6499-2300-109
                                                                  年 4 月 2 日止

      落款日期:2019 年 9 月 27 日。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本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合计 89.36 万元。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与蔡
来寅签署的《保证合同》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存在着无效的情形。
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
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有关上述本公司为尚衡冠通向蔡来寅
借款违规担保的事项,详见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46)。并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经公司自查发现的因为
      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提供违规担保导致本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5)。
            2、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
                                                                                             诉讼
                                                                             管辖法   诉讼            (仲
                                               诉讼标的或                                    (仲
序   受理   原告/申    被告/被申    诉讼或仲                                 院或仲   (仲            裁)判
                                                仲裁金额      基本情况                       裁)审
号   日期     请人       请人        裁类型                                  裁委员   裁)            决执
                                                 (元)                                      理结
                                                                               会     进展            行情
                                                                                              果
                                                                                                       况
                                                            原告请求法院
                                                            确认被告海口
                                                            市自然资源与
                                                            规划局将
                                                            7843.43 平方米
                                                            土地分割后登
                                                            记在第三人新
                       被告海口
                                                            大洲控股股份
                       市自然资
                                                            有限公司名下,
                       源与规划                                              海口市
     2019   海南光华                                        并颁发海口市
                       局、第三人   确认行政                                 秀英区   一审   不适     不适
1    年8    物业管理                               0        国用(籍)第
                       本公司和     违法行为                                 人民法    中     用       用
      月      中心                                          G0447 号《国有
                       海南乾润                                                院
                                                            土地使用证》违
                       实业有限
                                                            法;责令被告海
                         公司
                                                            口市自然资源
                                                            与规划局采取
                                                            补救措施,另行
                                                            划拨 7843.43
                                                            平方米土地作
                                                            为原告住宅用
                                                            地。

     2019   厦门环达   漳州恒阳     建筑工程                收到传票,未收   福建省   一审   不适     不适
2                                                 未知
     年7    盛景环保   食品有限     施工合同                到起诉书         龙海市    中     用       用
     月    有限公司    公司、海南     纠纷                             人民法
                       新大洲实                                          院
                       业有限责
                        任公司
                                                                       厦门市
    2019                                              查到网上法院
                       本公司、许   民间借贷                           思明区
3   年8       李璋耀                           未知   公告,未收到传
                         树茂         纠纷                             人民法
     月                                               票、起诉书
                                                                         院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蔡来寅的《民事起诉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
     定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应诉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
           2、海南光华物业管理中心诉海口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确认行政违法行为
     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行政起诉
     状》;
           3、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诉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
           4、李璋耀诉本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公告》。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