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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0-1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19-12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本公司向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
 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19-015 号)。
      一、进展情况
      该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陈
 建军向法院申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向本公司董事长王
 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发出《限制消
 费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
     根据 2019 年 10 月 9 日本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陈建军

 同意在公司支付借款本息 3,622,630.14 元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陈阳友、李
 志及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的限制消费的状态。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陈
 建军偿还剩余本金 34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如果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剩余本
 息的,陈建军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陈阳友、李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
 及包括对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本公司已向陈建军支付了本息 3,622,630.14 元。目前法院尚未撤销被执行人
 陈阳友、李志及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的限制消费的状态。

      二、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
2、本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