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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补充公告2019-11-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19-1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123),现对该公告中第 3 问题补充回复如下:
    一、补充回复内容
    1、本公司委托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凯律所”)陈鑫

律师、夏锋律师对本公司与陈阳友、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
洲投资”)、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签订
《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协议》的过程真实性进行见证。中凯律所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出具了《律师见证书》((2019)中律沪见证字第 02 号),见证结论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关于律师见证工作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陈阳

友、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尚衡冠通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文件,四方依次
在《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协议》签名/签章。兹证:陈阳友、新大洲控股、新大
洲投资、尚衡冠通均系在陈鑫律师、夏锋律师见证下签名/签章。
    2、本公司请陈阳友先生提供关于病情情况的医院证明,他本人表示最近一
年在老家养病,近期没有医院检查报告,而以前病例不能证明现在的情况。因此

本公司未能获得陈阳友先生的医院证明。本公司已安排律师到陈阳友先生现住处,
见证了陈阳友先生签署前述协议的过程。
    二、备查文件
    1、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2019)中律沪见证字第
02 号);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
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协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