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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2-1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19-14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判断: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
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琼调查字 2019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 月 15 日披露了上述信息(公告编号:临 2019-005、临 2019-007),
并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3 月 12 日、4 月 12 日、5 月 11 日、6 月 11 日、7 月 11
日、8 月 10 日、9 月 10 日、10 月 10 日、11 月 9 日、12 月 9 日披露了立案调查
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4、临 2019-021、临 2019-032、临
2019-069、临 2019-084、临 2019-099、临 2019-105、临 2019-114、临 2019-119、

临 2019-130、临 2019-137)。
    2019 年 12 月 16 日,本公司、陈阳友先生、王磊先生、许树茂先生、陈天
宇先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1
号,其内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先生、王磊先生、许树茂先生、陈天宇
先生: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
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大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

事项
    2017 年 7 月 4 日,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阳二号)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鑫牛基金)、北
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牛一号)出具了《承诺函》,
承 诺 按 照约 定时 间 支付 股 权回 购 价款 人民 币 112,000,000 元、 业 绩补 偿 款

9,539,140 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2018 年 1 月 19 日,新大洲与鑫
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
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和利息。2018 年 3 月 19 日和 3 月 23 日新大洲控
股孙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分别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

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
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因
被担保人陈阳友为时任新大洲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瑞阳二号法定代表人
及单一股东,新大洲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
的实际控制人;刘瑞毅为陈阳友配偶,故上述担保事项均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9.11 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8 年
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 年 12 月 28 日,蔡来寅与尚衡冠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蔡来寅向尚
衡冠通提供 1 亿元借款(实际借款 7,0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同日,新大
洲与蔡来寅签订《保证合同》,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

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
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
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9.11 的规
定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8 年 5 月 24 日,新大洲与张天宇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为尚衡冠
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1,826.35 万元)、利
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该担保事项构
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9.11 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8 年半年报中
披露。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承诺函、担保函、保证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

书面说明材料、新大洲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电子取证数据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大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
    陈阳友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新大洲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的实
际控制人,直接主导决策并安排王磊、许树茂实施了涉案担保事项,在审议新大
洲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投同意票并签字,是新大洲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磊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长,在陈阳友的安排下,参与实施了新大洲为陈阳
友、刘瑞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
务提供担保事项;知悉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及瑞阳二号债务
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且在审议

新大洲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投同意票并签字,是新大洲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树茂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总裁(副总裁),在陈阳友的安排下,参与实
施了新大洲、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
事项,以及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且在审议新大洲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投同意票并签字,在相关书面确认
意见上签字,是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天宇作为新大洲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
瑞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且在新大洲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半年报的
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是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陈阳友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磊、许树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陈天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此外,陈阳友为解决自身及其关联企业的债务问题,不惜违反相关规定,在
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形下直接主导决策并安排他人对外提
供担保,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陈阳友采取 3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

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
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

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七项
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目前进展情况:1、新
大洲、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仍在协商解决中,尚未达成和解协议。2、本公司为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提供
担保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应诉中。3、本公司为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提供担保

事项:法院已作出的终审判决,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