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12-1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19-14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
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以下简称“静安和
信案”),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
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
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林锦佳 3000 案”),林锦佳诉本公司、恒阳牛
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林锦佳
1850 案”)的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45 号)。
其中林锦佳 3000 案,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11 月 26 日披露了
进展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104 号)、
《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9-136 号)。
现将上述案件的近期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1、静安和信案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 1 日
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1623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静安和信借款本金
4,680,000 元;
2)被告新大洲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静安和信截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的逾期利息 655,600 元,并以本金 4,68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
率 2%的逾期利率支付原告静安和信自 2019 年 9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
3)被告新大洲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静安和信公司担
保费 9,360 元;
4)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对被告新大洲投资的上述第一、二、
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投资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017 元,减半收取计 22,508.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7,508.50 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2、林锦佳 3000 案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16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12
月 11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7 民初 10153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偿还原告林锦佳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限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借款利息人民币 1130411 元(截止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以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
率 2%计算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
清;
3)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律师费人民币 23 万元,限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陈阳友、许树茂、徐鹏飞、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尚衡
冠通、高安万承对被告新大洲控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林锦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19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负担 5000
元,九被告负担 201950 元。
3、林锦佳 1850 案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16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12
月 11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7 民初 3648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偿还原告林锦佳借款本金人民币 1850 万元,限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借款利息人民币 555000 元,限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 1850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4%计,从 2019 年 2 月 9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新大洲控股支付原告林锦佳律师费人民币 12 万元,限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5)被告陈阳友、徐鹏飞、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对被告新大洲控
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林锦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9732.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二、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
诉讼
管辖法 诉讼 (仲
诉讼标的或 (仲
序 受理 原告/申 被告/被申 诉讼或仲 院或仲 (仲 裁)判
仲裁金额 基本情况 裁)审
号 日期 请人 请人 裁类型 裁委员 裁) 决执
(元) 理结
会 进展 行情
果
况
仲裁请求向申 上海市
2019 劳动
新大洲投 劳动争议 请人支付经济 青浦区 不适 不适
1 年 10 宋赟麒 597168.78 仲裁
资 仲裁 补偿、工资、未 劳动人 用 用
月 中
休年休假折算 事争议
工资及报销款。 仲裁委
员会
三、本公司拟对静安和信案、林锦佳 3000 案、林锦佳 1850 案提起上诉,
对劳动争议仲裁事项积极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
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16232
号);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7
民初 10153 号);
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7
民初 3648 号);
4、宋赟麒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其他文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