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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中江信托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3-2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4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江信托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南昌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南昌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
新大洲控股、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上海新大
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名下 1.1 亿元银
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事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 2019-09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收到了南昌法院 2020 年 3 月 2 日签发的《民事

判决书》((2019)赣 01 民初 442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雪松信托”)。
    被告: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恒阳牛业。
    原告雪松信托与被告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
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雪松国际与被告新大洲控股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
贷款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到期;
    2、被告新大洲控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雪松国际本金人民
币 10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

4174910.33 元,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信托贷款合同》《信托
贷款补充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约定计算];
    3、被告新大洲控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违约金 500 万元与本判决第二项及各被告已支付的利息 9067350 元三
者之和,不得超过以原告出借本金 10000 万元为基数,自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至

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上限 24%计算);
    4、被告新大洲控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支付律师费
18 万元;
    5、被告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恒阳牛业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控股

追偿;
    6、驳回雪松国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8857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93575 元,由被告新大

洲控股、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恒阳牛业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讨论后续安排,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收到股东大连和升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的《支持函》,有关详情见本公司 3
月 11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收到大连和升向本公司提供增信及借款支持<支持函>的公告》,公司
将邀请大连和升参与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包括且不限于协商解决办法,决定是否
上诉或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等事项。如果公司未上诉也未能按照上
述《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
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审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理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1       2020 年 3 月,刘兰初诉海南新大              诉请法院三亚印象小
                                                                           尚未开庭,公司
        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        0       区大楼一层消防通道                      不适用
                                                                           将积极应诉。
        南实业”)侵权责任纠纷案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等。

       四、备查文件
       1、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刘兰初侵权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