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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3-24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4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事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传票》(2020)
粤 0304 民初 7860 号)、《举证通知书》((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应诉通
知书》(2020 民初 7860 号)和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

海汇能”)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福田法院已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受理前海汇能诉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
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
合同纠纷案。
    前海汇能《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前海汇能。
    被告一:新大洲、被告二:陈阳友、被告三:刘瑞毅、被告四:尚衡冠通、
被告五:许树茂。
    2017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
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以甲

方实际出款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以甲方实际出款金额作为借款金额)。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署了《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五签订
了《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下称“其他
被告”)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
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 年 11 月 13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一人民币 1000 万元。
2018 年 1 月 5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一人民币 2000 万元、合计转

账 3000 万元,被告一向原告对 3000 万元借款开具了《借据》。自 2018 年 9 月起,
被告一不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截至今日被告一亦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按
月利息 2%计算,计算期间为 1000 万本金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利息为人民币 299.33 万元,2000 万元本金自
2018 年 6 月 5 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利息为人
民币 724 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 7 万元;
    4、请求判决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一切

合理费用。
    5、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以上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诉讼请求暂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030.33 万元)”
    (二)其他说明

    1、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尚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
见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
展的专项公告》(临 2019-082)。

    2、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3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29、临 2020-044),披露了公司通过互联网信息查询到因此案件致公司部
分资产被冻结的信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关于与前海汇能纠纷事项,本公司提出按照实际使用人
 承担的原则,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实际使用人
 承担和解决。尚衡冠通也提出将通过股东方组建基金筹集资金来解决。目前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二、怡亚通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怡亚通”)诉本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
 下简称“怡亚通案”)的情况。2019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怡亚通案一审判决的情
 况。以上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45 号)、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19-12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 2020 年 3 月 13 日签发的《民
 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终 112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怡亚通
     原审被告:上海恒阳、恒阳牛业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青浦支行”)

     上诉人新大洲因与被上诉人怡亚通、原审被告人上海恒阳、恒阳牛业、原审
 第三人工商银行青浦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沪 0114 民初 736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2294.79 元,由上诉人新大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说明
      因怡亚通案公司资产被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披露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8-125)。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怡亚通案一审及二审
《民事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
 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举证通知
 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