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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4-10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5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案诉讼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鼎业”)
 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上海恒阳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披露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 2019-097)。通过网络查询到本公司持有
 的五九集团 2088.3061 万元股权因该案被冻结,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104)。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收到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3 月 21 日
 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03 民初 246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安吉鼎业。
     被告: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上海恒阳。
     原告安吉鼎业与被告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上海恒阳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上海恒阳作为出票人于 2017 年 6 月 6 日、6 月 16 日签发了两张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到期日分别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6 月 12 日,票据金额均为 1000 万元,
收款人均为恒阳牛业,承兑人为上海恒阳,保证人为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于出
票当日将上述汇票背书给深圳市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
瞬赐保理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债权为基础资产,通过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金公司”)发行爱晚宝七期债权收益权产品。
    上述七期产品的实际发行量共计 2000 万元,投资人包括 103 位自然人与瞬
赐保理。产品到期后,瞬赐保理未按约足额兑付七期产品的投资本息。除瞬赐保
理外的 103 位自然人已先后将其认购的爱晚宝产品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安吉鼎业。
    2018 年 8 月 28 日新大洲控股向温金公司、爱晚宝相关产品投资人及相关权
利人出具承诺函,2019 年 1 月 30 日上海恒阳向温金公司、爱晚宝相关产品投资
人及相关权利人出具承诺函。因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均未履行承诺,安吉鼎业
诉来本院。
    另查明,上海恒阳在案涉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已先后兑付票款 650 万元。
    再查明,2017 年 5 月 24 日新大洲控股发布《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开据的
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兑的公告》,承诺对包括涉案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上海
恒阳开具的 1.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在上海恒阳未及时足额支付票款时,履行支
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
15272256.07 元;
    2、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利
息、违约金合计 2894279.18 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此
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以 15272256.0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另行计算);
    3、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律
师代理费 230000 元;
    4、驳回安吉鼎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6215 元、由原告安吉鼎业负担 14036 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
上海恒阳负担 13217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
负担。
       原告安吉鼎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新大洲控
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
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讨论后续安排,如果公司未上诉也未能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
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审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理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
         2020 年 3 月福建省腾裕建设工
                                                     告漳州恒阳支付原告
         程公司诉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
                                                     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
         司(简称“漳州恒阳”)、海南新
1                                          50.81     金,被告海南实业承担   不适用         不适用
         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
         “海南实业”)建筑工程合同纠
                                                     承担诉讼费。
         纷案
                                                     案件审理中。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
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