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怡亚通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7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怡亚通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诉
本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怡亚通案”)
的情况。2019 年 11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分别披露了怡亚通案一审及二审
判决的情况。以上请见 2019 年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45 号)、《关
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19-127),2020 年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0-047)。
现将上述案件的近期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2020 年 4 月 27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
法院”)2020 年 4 月 21 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 0114 执 3461 号)、
《财产报告令》((2020)沪 0114 执 3461 号)。
《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恒阳牛业、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
你(单位)与怡亚通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
作出机关)(2019)沪 0114 民初 7363 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
务:
1、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应连带支付怡亚通票据款 3000 万元;
2、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应连带支付怡亚通票据款以 3000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
以 1000 万元为基数部分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算、以 2000 万元为基数部分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算);
3、支付执行费 97400 元。
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将
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未履行本通知义务的,应当在 2020 年 5 月 5 日到本院执行接待
室说明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
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履
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
((2020)沪 0114 执 3461 号)、《财产报告令》((2020)沪 0114 执 3461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