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5-1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9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
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
展的公告》(临 2020-04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
月 17 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2020 年 4 月 9
日签发的《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 0304 执保 387 号)、2020
年 5 月 7 日签发的《传票》((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
1、《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前海汇能
被申请人: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
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40303300 元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陈阳友、刘瑞
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名下价值 40303300 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根据申请人前海汇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新大洲、尚衡冠通名下
的以下财产。
实施保全措
序号 权利人 保全财产 保全期限 保全到期日
施时间
轮候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
1 新大洲 国 贸 支 行账 户内 的 存款人 民 2020.03.26 壹年 2021.03.25
0.00 元
冻结持有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2 新大洲 司 3.42%(人民币 400 万元) 2020.03.11 叁年 2023.03.10
的股权份额
冻结持有杭州长誉资产管理合
3 新大洲 伙企业(有限合伙)1.11%(人 2020.02.18 叁年 2023.02.17
民币 500 万元)的股权份额
冻结持有嘉兴阳斌赋新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0%
4 新大洲 2020.02.20 叁年 2023.02.19
(人民币 999 万元)的股权份
额
冻结持有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
5 新大洲 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55.44%(欧 2020.03.13 叁年 2023.03.12
元 277.2 万元)的股权份额
轮候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6 尚衡冠通 市 分 行 账户 内的 存 款人民 币 2020.01.21 壹年 2021.01.20
0.00 元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将持有的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3.42%出售给上海
特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未知法院冻结上述股权的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
不能确定。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 诉讼
涉案金额 诉讼(仲 裁)审理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裁)进展 结果及影 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0 年 4 月刘兰初诉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三亚
1 0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新大洲广场地下室属于三亚印象小区全体业主共
有的建筑面积等。
2020 年 5 月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漳州恒
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漳州恒阳”)土地租赁合
2 同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漳州恒阳向原告支付 57.38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欠缴租金及合同解除前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土
地占用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查
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传票》。
2、刘兰初诉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3、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土地租赁合同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
等。
4、本公司与上海特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及相关付款凭证。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