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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5-2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9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
                 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
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19-14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 2020 年 5 月 20 日签发的《民
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终 14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静安和信
    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
    上诉人新大洲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静安和信、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
陈阳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06 民
初 1623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350 元,由上诉人新大洲投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未能按照该案判决的要求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     诉讼
                                                       涉案金额    诉讼(仲   裁)审理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裁)进展   结果及影   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0 年 5 月周韵洋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1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0.90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曹国庆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2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8.09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栾景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3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13.36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申献敏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4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0.70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曾全香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5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2.91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许光宗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6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3.45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朱东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7      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    14.66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讼费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周韵洋、曹国庆、栾景波、申献敏、曾全香、许光宗、朱东诉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