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5-2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9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
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
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19-14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 2020 年 5 月 20 日签发的《民
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终 14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静安和信
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
上诉人新大洲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静安和信、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
陈阳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06 民
初 1623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350 元,由上诉人新大洲投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未能按照该案判决的要求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 诉讼
涉案金额 诉讼(仲 裁)审理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裁)进展 结果及影 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0 年 5 月周韵洋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1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0.90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曹国庆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2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8.09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栾景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3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13.36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申献敏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4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0.70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曾全香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5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2.91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许光宗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6 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 3.45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诉讼费用。
2020 年 5 月朱东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7 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 14.66 尚未开庭 不适用 不适用
讼费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周韵洋、曹国庆、栾景波、申献敏、曾全香、许光宗、朱东诉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