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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6-05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概述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控制
下企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于 2016 年 5
月将持有的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2.5%的股权
以人民币 1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鑫牛润瀛一号”)。之后由于恒阳牛业 2016 年税后净利润未达
到 4 亿元的目标,陈阳友、瑞阳二号、刘瑞毅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向北京京粮鑫
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
出具了《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
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112,000,000 元、业绩补偿款 9,539,140 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
息和违约金等。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本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为上述《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出具了《担
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
款及利息;本公司的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和
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实业”)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2018 年 3 月 23 日就上述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
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均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本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存在担
保无效的情形。
    2018 年 5 月,陈阳友、刘瑞毅、瑞阳二号、恒阳牛业、本公司及子公司天
津恒阳和海南实业陆续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
委”)邮寄来的案号为“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仲
裁申请书”等文件资料。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因股权协议争议案对陈阳
友、刘瑞毅、瑞阳二号、恒阳牛业、本公司及子公司天津恒阳和海南实业向仲裁
委申请仲裁,要求陈阳友、瑞阳二号支付总标的额 227,963,497.86 元的各类款项,
并要求刘瑞毅、恒阳牛业、天津恒阳、海南实业对所有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本公司对其中 119,987,880.46 元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信息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和 10 月 1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关
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之后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23)。
    2、2019 年 7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融盛和谐”)的《关于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人及名称已变更的说明》,本公司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和升集团”)、杭州昂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石资
产”)受让了鑫牛润瀛一号的所有合伙份额。
    2019 年 7 月 30 日申请人鑫牛润瀛基金、融盛和谐提交了“请求中止仲裁程
序的申请书”,七个被申请人均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提交了“请求中止仲裁程序
的申请书”。2019 年 8 月 19 日仲裁委下发了《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程
序中止函》((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141778 号)。
    上述信息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8 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收到<北京京粮
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及名称已变更的说明>的公
告》临 2019-103)、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中止仲裁程序的公告》临 2019-109)。
    3、2020 年 3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 2020 年 3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
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2020)中国贸仲字第 020115 号)、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程序恢复函》((2020)中国贸仲字第 020243 号)。上述信息请
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0-048)。
       二、进展情况
       2020 年 6 月 4 日,本公司收到了仲裁委 2020 年 5 月 29 日下发的《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 046102
号)、《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缴费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 046106
号)和仲裁申请人融盛和谐向仲裁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融盛和谐明确仲裁申
请后)》、《对仲裁请求的明确》及《证据目录》。
       根据该等文件,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同意,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被延
长至 2020 年 10 月 4 日。仲裁申请人融盛和谐向仲裁委提出了变更仲裁请求的申
请,仲裁委要求仲裁申请人融盛和谐补缴仲裁费 3,029,961.00 元,否则将不予受
理该等请求。
       具体内容如下:
       (一)《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的主要内
容:
       申请人:融盛和谐
       第一被申请人:陈阳友
       第二被申请人:刘瑞毅
       第三被申请人:瑞阳二号
       第四被申请人:恒阳牛业
       第五被申请人:新大洲
       第六被申请人:天津恒阳
       第七被申请人:海南实业
       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即在 2020 年 6 月 4 日以前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庭请求本会仲
裁院院长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予以延长。
       本会仲裁院院长经研究认为,仲裁庭要求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请求确有必要
且理由正当,故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4 日。
       (二)《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缴费通知》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融盛和谐
    第一被申请人:陈阳友
    第二被申请人:刘瑞毅
    第三被申请人:瑞阳二号
    第四被申请人:恒阳牛业
    第五被申请人:新大洲
    第六被申请人:天津恒阳
    第七被申请人:海南实业
    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随函向七位被申请人转去申请人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寄至本会的、落款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20 日的《仲裁申请书(融盛和谐明确仲
裁申请后)》、《对仲裁请求的明确》、《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庭经本会仲裁院现通知如下:
    1、本会仲裁院请双方当事人注意,上述寄送行为并不代表申请人的变更的
仲裁请求已获受理。
    2、根据申请人在前述《仲裁申请书(融盛和谐明确仲裁申请后)》和《对仲
裁请求的明确》中明确的仲裁请求,按照《仲裁规则》,申请人应补缴的仲裁费
为人民币 3,029,961.00 元。请申请人于收到本函之日起 10 日内将该款项汇入仲
裁委银行账号。
    3、超过上述付款期限,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的仲裁请
求将不予受理。
    4、如果申请人按期缴纳了签署仲裁费,仲裁庭将受理其变更的仲裁请求,
并予以审理。
    (三)《仲裁申请书(融盛和谐明确仲裁申请后)》及《对仲裁请求的明确》
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融盛和谐
    被申请人 1:陈阳友
    被申请人 2:刘瑞毅
    被申请人 3:瑞阳二号
    被申请人 4:恒阳牛业
    被申请人 5:新大洲
    被申请人 6:天津恒阳
    被申请人 7:海南实业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定被申请人 1 和被申请人 3 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12
亿元、延期付款利息(计算到 2018 年 7 月 13 日为人民币 47154.09 元;之后以
人民币 1.12 亿元范围内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7 月 14 日计算到实际支付时为止)。
    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 1 和被申请人 3 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逾期违约
金(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起计算到 2018 年 2 月 28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104020000
元;之后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人民币 1.12
亿元范围内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
    3、依法裁定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 7 对以上第 1、
2 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依法裁定被申请人 5 对以上第 1 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依法裁定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 1 质押费申请人的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
有限公司的 2500 万元的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对以上
第 1、2 项债务承担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6、依法裁定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 2 质押给申请人的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
有限公司的 900 万元的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对以上第
1、2 项债务承担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7、依法裁定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 3 质押给申请人的被申请人 4 的 122.6
万元的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对以上第 1、2 项债务承
担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8、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律师代理费 500000 元和本案仲裁费。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上述事项本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本公司的子公司天津恒阳和
海南实业分别出具的《担保函》均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存在着无
效的情形。根据 2019 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简称“《九民纪要》”),公司聘请了广东华
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律所”)对此事项进行了全面评估分析,
认为本公司及两子公司可能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可能存在过错,需要对原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融盛
和谐承担赔偿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支付股权回购款项的利息和违约金,两者
不应该超过年利率 24%。据此,本公司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按年利
率 24%,对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了计算:2017 年 7 月 15 日至 2017 年 7
月 30 日,以 3,000,000.00 元为基数,计提利息及违约金 29589.04 元;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以 9,000,000.00 元为基数,计提利息及违约金
183,452.05 元;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 112,000,000.00 元为
基数,计提利息及违约金 62,818,191.78 元;合计计提利息及违约金 63,031,232.87
元。综合本金 112,000,000.00 元,公司计提了 87,515,616.44 元预计负债。
    目前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
作出期限的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 046102 号)、《DS20180440 号股权协
议争议案缴费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 046106 号);
    2、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仲裁申请书(融盛和
谐明确仲裁申请后)》、《对仲裁请求的明确》及《证据目录》等相关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