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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
 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香港”)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院 2020 年 7 月 2 日下发的《仲裁通
 知》及申请人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TAI WO”)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合同编号为
“20190522 借”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受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TAI WO 与恒阳香港、王磊、潘旭签订编号为“20190522
 借”的《借款合同》,约定 TAI WO 向恒阳香港提供 100 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
 6 个月,用于乌拉圭工厂业务发展需要,王磊、潘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任担保。上述事项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王
 磊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潘旭先生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担保构成关联交
 易,因相关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关联交易金额为零。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9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人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19-079)。
     TAI WO 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11 日分别向恒阳香港出借 80 万美元、20 万
 美元,借款应当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到期,上述借款到期后恒阳香港由于资金
 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有关债务逾期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3 月 11 日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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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部分债务逾期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0-038)。

    经 TAI WO、恒阳香港、王磊、潘旭四方友好协商,就前述借款展期及利率
调整等事宜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方同意上述借款展期到
2020 年 4 月 21 日,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临 2020-058)。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TAI WO,委任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作为仲裁代理人;
    第一被申请人:恒阳香港;
    第二被申请人:王磊;
    第三被申请人:潘旭。
    申请人就 2019 年 5 月 29 日在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及 2020 年 4 月 7 日就《借款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申请仲裁。
    案情:2019 年 5 月 29 日,申请人与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借
款合同》(编号:20190522 借),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壹佰万元
美元的借款,并约定由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借款合同》
的保证人,对申请人承担共同及各别的还款责任(即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根
据《借款合同》向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借款义务后,第一被申请人逾期未能在借款
期限到期(即 2019 年 12 月 11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后,应第一被申
请人多次延期还款的书面情求,申请人与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就《借款合同》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延展借款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并约定调整逾期借款利率。但截至本仲裁申请书提交之日,第一被申请
人仍未根据《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或部分的本金
或利息。
    仲裁请求:
    1、申请人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
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壹佰万美元;(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
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包含《借款合同》约定的原借款期限(六个月)
所产生的利息共计肆万柒千伍佰美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上述借款
本金及利息全额还清之日止,就未偿还的本金金额按照年利率 19%向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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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逾期利息;及/或(3)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或声明。
      2、申请人针对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
 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向申请人承担共同
 及各别的偿还责任;及/或(2)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
 或声明。
      3、申请人针对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
 就申请人因本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和开支,承担共同及
 各别的付款责任;(2)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就上述第(1)向费用的数额(或任
 何仲裁庭可能裁决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的数额)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至清
 偿之日,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并就此利息承担共同及
 各别的付款责任;及/或(3)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或
 声明。
      仲裁请求的主要依据:2019 年 5 月 29 日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
《借款合同》及 2020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内全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前次披露索引
                                                             诉讼(仲裁)     诉讼(仲
 序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日期、公告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审理结果及     裁)判决
 号                                  (万元)      进展                                名称、公告编
                                                                影响        执行情况
                                                                                            号)
                                                                                       2020 年 5 月 12
      2020 年 4 月刘兰初诉海南新大
                                                                                       日、《关于深圳
      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共
                                                一审驳回原                             前海汇能商业
      有权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
 1                                      0       告诉讼请     无影响          不适用    保理有限公司
      决确认三亚新大洲广场地下
                                                求。                                   纠纷案诉讼进
      室属于三亚印象小区全体业
                                                                                       展的公告》、临
      主共有。
                                                                                       2020-096
      2019 年 10 月,宋赟麒诉本公               仲裁裁决     一审判决:                2019 年 12 月
      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新大洲投                 后,新大洲   新大洲投资                18 日、《关于
 2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      59.72     投资诉宋赟   支付宋赟麒      不适用    诉讼事项进展
      洲投资”)劳动争议案,仲裁                麒,宋赟麒   工资 4.74 万              的公告》、临
      请求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亦诉新大洲   元、未休年                201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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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及     投资,一审    休假折算工
    报销款合计 597168.78 元。      审理终结。    资 1.96 万
                                                 元、报销款
                                                 10 万元。
                                                 无重大影
                                                 响。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 2020 年 6 月底,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计提了约 15 万美
 元财务费用,已充分预计了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产生的影响。
     恒阳香港将积极应对仲裁并争取和解。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院的《仲裁通知》。
     2、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的《仲裁申请书》。
     3、刘兰初诉侵权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4、宋赟麒诉劳动争议案的《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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