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
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香港”)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院 2020 年 7 月 2 日下发的《仲裁通
知》及申请人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TAI WO”)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合同编号为
“20190522 借”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受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TAI WO 与恒阳香港、王磊、潘旭签订编号为“20190522
借”的《借款合同》,约定 TAI WO 向恒阳香港提供 100 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
6 个月,用于乌拉圭工厂业务发展需要,王磊、潘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任担保。上述事项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王
磊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潘旭先生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担保构成关联交
易,因相关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关联交易金额为零。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9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人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19-079)。
TAI WO 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11 日分别向恒阳香港出借 80 万美元、20 万
美元,借款应当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到期,上述借款到期后恒阳香港由于资金
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有关债务逾期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3 月 11 日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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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债务逾期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0-038)。
经 TAI WO、恒阳香港、王磊、潘旭四方友好协商,就前述借款展期及利率
调整等事宜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方同意上述借款展期到
2020 年 4 月 21 日,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临 2020-058)。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TAI WO,委任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作为仲裁代理人;
第一被申请人:恒阳香港;
第二被申请人:王磊;
第三被申请人:潘旭。
申请人就 2019 年 5 月 29 日在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及 2020 年 4 月 7 日就《借款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申请仲裁。
案情:2019 年 5 月 29 日,申请人与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借
款合同》(编号:20190522 借),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壹佰万元
美元的借款,并约定由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借款合同》
的保证人,对申请人承担共同及各别的还款责任(即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根
据《借款合同》向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借款义务后,第一被申请人逾期未能在借款
期限到期(即 2019 年 12 月 11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后,应第一被申
请人多次延期还款的书面情求,申请人与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就《借款合同》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延展借款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并约定调整逾期借款利率。但截至本仲裁申请书提交之日,第一被申请
人仍未根据《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或部分的本金
或利息。
仲裁请求:
1、申请人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
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壹佰万美元;(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
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包含《借款合同》约定的原借款期限(六个月)
所产生的利息共计肆万柒千伍佰美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上述借款
本金及利息全额还清之日止,就未偿还的本金金额按照年利率 19%向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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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逾期利息;及/或(3)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或声明。
2、申请人针对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
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向申请人承担共同
及各别的偿还责任;及/或(2)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
或声明。
3、申请人针对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
就申请人因本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和开支,承担共同及
各别的付款责任;(2)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就上述第(1)向费用的数额(或任
何仲裁庭可能裁决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的数额)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至清
偿之日,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并就此利息承担共同及
各别的付款责任;及/或(3)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或
声明。
仲裁请求的主要依据:2019 年 5 月 29 日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
《借款合同》及 2020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内全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前次披露索引
诉讼(仲裁) 诉讼(仲
序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日期、公告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审理结果及 裁)判决
号 (万元) 进展 名称、公告编
影响 执行情况
号)
2020 年 5 月 12
2020 年 4 月刘兰初诉海南新大
日、《关于深圳
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共
一审驳回原 前海汇能商业
有权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
1 0 告诉讼请 无影响 不适用 保理有限公司
决确认三亚新大洲广场地下
求。 纠纷案诉讼进
室属于三亚印象小区全体业
展的公告》、临
主共有。
2020-096
2019 年 10 月,宋赟麒诉本公 仲裁裁决 一审判决: 2019 年 12 月
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新大洲投 后,新大洲 新大洲投资 18 日、《关于
2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 59.72 投资诉宋赟 支付宋赟麒 不适用 诉讼事项进展
洲投资”)劳动争议案,仲裁 麒,宋赟麒 工资 4.74 万 的公告》、临
请求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亦诉新大洲 元、未休年 201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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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及 投资,一审 休假折算工
报销款合计 597168.78 元。 审理终结。 资 1.96 万
元、报销款
10 万元。
无重大影
响。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 2020 年 6 月底,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计提了约 15 万美
元财务费用,已充分预计了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产生的影响。
恒阳香港将积极应对仲裁并争取和解。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院的《仲裁通知》。
2、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的《仲裁申请书》。
3、刘兰初诉侵权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4、宋赟麒诉劳动争议案的《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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