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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9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 泰 律非字[2020]第 3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张佳琦律师出

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

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8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72,711,8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16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72,711,8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216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11,815,3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514%。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815,3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4514%。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
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选举产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磊先生为公
                                169,131,738                 97.9271%      是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为
                                169,131,738                 97.9271%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为
                                169,131,738                 97.9271%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韩东丰先生为
                                169,131,738                 97.9271%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桂钢先生为公
                                169,131,738                 97.9271%      是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孙鲁宁先生为
                                169,131,738                 97.9271%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磊先生为公
                                   8,235,302                69.6998%      是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为
                                   8,235,302                69.6998%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为
                                   8,235,302                69.6998%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韩东丰先生为
                                   8,235,302                69.6998%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桂钢先生为公
                                   8,235,302                69.6998%      是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孙鲁宁先生为
                                   8,235,302                69.6998%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产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徐家力先生为
                                  169,131,738                    97.9271%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勇先生为公
                                  169,165,738                    97.9468%       是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罗楚湘先生为
                                  169,131,738                    97.9271%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徐家力先生为
                                    8,235,302                    69.6998%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勇先生为公
                                    8,269,302                    69.9876%       是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罗楚湘先生为
                                    8,235,302                    69.6998%       是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蔡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711,821 172,707,721 99.9976%            4,100 0.0024%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815,385   11,811,285 99.9653%           4,100 0.0347%              0 0.0000%



       4、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贷款向股东申请信用担保的提

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711,821 172,706,721 99.9970%            5,100 0.0030%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815,385   11,810,285 99.9568%           5,100 0.0432%              0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杨媛




                                                    张佳琦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