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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10-2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5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一)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
 于 2019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
 鼎业”)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
 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 2019-097)。通过网络查询到本公司持有的五
 九集团 2088.3061 万元股权因该案被冻结,有关内容请见 2019 年 7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104)。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情况,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该案二审判决情况,有
 关内容请见《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 2020-059、临 2020-135)。
     (二)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恒阳”)土地租赁合同案
 的小额诉讼情况,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情况,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披露了收到《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情况,有
 关内容请见《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0-09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0-127、临 2020-155)。
     二、进展情况
    (一)2020 年 10 月 22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收到杭州市下
 城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9 日签发的《报告财产令及上交出入境证照通知书》
(2020)浙 0103 执 3447 号、《执行通知书》(2020)浙 0103 执 3447 号等文件。
    1、《报告财产令及上交出入境证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立案执行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与安吉鼎业合同纠
纷一案,已向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送达执行通知书。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未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规定责令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法院报
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规定责令新大洲控股、上海
恒阳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向法院上交出入境证照,逾期未上交的,法
院将通知相关部门限制出境,宣布证照作废。
    2、《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与安吉鼎业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03 民初 246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规定,责令新大洲控股、上海
恒阳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15272256.07 元,利息、违约金合计 2894279.18(利
息、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
数以 15272256.0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 230000 元,
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人民币 137179 元,申请执行费
人民币 85797 元。
   (二)近日本公司子公司漳州恒阳收到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5 日签发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 0681 执 2935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漳州恒阳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 0681 民初 1550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向漳州恒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漳
州恒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恒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恒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漳州恒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漳州
       恒阳的银行存款、收入或财产以 781361.76 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和
           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漳州恒阳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
 行的银行账户因该案被冻结,账户余额 11766.77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相关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计提了相关的利息及违约金费用,因此本
 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将尽快筹集资金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报告财产令及上交出入境证照通知书》
(2020)浙 0103 执 3447 号、《执行通知书》(2020)浙 0103 执 3447 号等文件;
        2、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 0681 执 2935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