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公司及关联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相关文件的公告2020-10-3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5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关联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
                   南监管局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的事先告知书》([2020]2 号),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同日收到海南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22 号),公司时
任董事及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同日收到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关于对陈阳友采取警示函的决定》([2020]20 号),公司关联方黑龙江
恒阳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收到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关于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1 号),
公司关联方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牛业”)收到海南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2020]23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决定的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20]12 号)第二十一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监管措施所
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我局发现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在牛肉采购业务中,你公司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
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累计形成对上海朴道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朴
道)、浙江舟山普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普泰)约 2500 万元预付款余额,
经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500 万元资金流转,该 2500 万元预付款对象
由上海朴道与舟山普泰变更为大连宏丰永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宏丰)
与上海和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农),2019 年 12 月,你公司进
行恢复原状的账务处理,该 2500 万预付款对象由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还原为上
海朴道与舟山普泰。
    上述情况与你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2017 年 12 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拉美)、你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实际
控制的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牛业)、Rondatel S.A.
(以下简称乌拉圭 22 厂)和佩雷拉等乌拉圭 22 厂原股东团队签订补充协议,
太平洋牛业将原收购乌拉圭 22 厂 100%股权时承诺支付给佩雷拉等人的“顾问
费”250 万美元中的 150 万美元及额外劳务费 5 万美元转由你公司子公司恒阳拉
美承担;同时,恒阳拉美承诺支付佩雷拉为乌拉圭 22 厂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费
用,并指令乌拉圭 22 厂开出受益人为佩雷拉的银行本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2018 年 5 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向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恒阳牛业)采购 39,402,989.77 元牛肉并完成付款,并于当月销售给上海时迅农
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迅),基于该批货物质量价值等原因,上
海时迅未向上海恒阳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2019 年 5 月,上海时迅将上述货物
全部退回上海恒阳,上海恒阳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退货的账务处理,但恒阳牛业
未向上海恒阳退还货款,由此形成恒阳牛业对上海恒阳非经营性占款
39,402,989.77 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有关规定。
    (二)采购交易不规范。2019 年 1 月,你公司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
司分别转账支付 VIRTUE B TRADING CO.与 TOGETHER (HK)INTERN 等 2 家香港公
司 200.00 万美元和 100.00 万美元采购牛肉。支付货款时相关采购合同尚未完
成签署,其中,与 VIRTUE B TRADING CO.的 200 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洲
董事长王磊牵头联系,与 TOGETHER (HK)INTERN 100 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
洲时任总裁许树茂牵头联系。截止目前你公司未收到货物或收回采购款。经查,
上述采购合同审核流程不完整,缺失公司审计负责人、公司副总裁、子公司总经
理等审核意见,你公司在未完成签署相关采购合同时即支付了货款,采购前你公
司未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地背景调查和了解,货款支付后未及时跟进督促供应商履
行合同。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采购合同、合同审批单、付款审批
单、银行回单、货物流转单、谈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
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要求董事长王
磊、时任总裁许树茂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上述 2 家香港公司拖欠的货物或采购款,
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
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
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责令改
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
容
     “王磊: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新大洲牛肉采购业务中,新大洲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累计形成对上海朴道、舟山普泰约 2500 万元预付款余额,经大连和升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500 万元资金流转,该 2500 万元预付款对象由上海朴道与
舟山普泰变更为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2019 年 12 月,新大洲进行恢复原状的账
务处理,该 2500 万预付款对象由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还原为上海朴道与舟山普
泰。
     上述情况与新大洲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情况不符,你作为新大洲董事长牵头联系该事项,未及时
将相关情况告知新大洲,致使新大洲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
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应进一步加强学习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提高履职尽责意
识,并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阳友采取警示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陈阳友: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新大洲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乌拉圭 22 厂、你实际控制的
太平洋牛业和佩雷拉等乌拉圭 22 厂原股东团队签订补充协议,太平洋牛业将原
收购乌拉圭 22 厂 100%股权时承诺支付给佩雷拉等人的“顾问费”250 万美元中
的 150 万美元及额外劳务费 5 万美元转由恒阳拉美承担;同时,恒阳拉美承诺支
付佩雷拉为乌拉圭 22 厂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费用,并指令乌拉圭 22 厂开出受益
人为佩雷拉的银行本票。
    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及新大洲原第一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将该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告知新大洲,致使新大洲信息披露不及时,不
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你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大洲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该 2 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为并购日,购买了
你公司子公司太平洋牛业持有的乌拉圭 Rondatel S.A 及 Lirtix S.A 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甲方与你公司、太平洋牛业就本次并购签订了《业绩
补偿协议》,约定标的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470.20 万美元、815.30 万美元、1,047 万美元,2017 年至 2019 年扣非净利润累
积不低于 2,332.50 万美元,但 2017 年至 2019 年,标的公司合计分别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169.13 万美元、-575.50 万美元和-856.29 万美元,合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1,258.66 万美元,与业绩承诺数的差额为
-3,591.16 万美元,业绩承诺的实现率为-153.96%,标的公司业绩未能达标。根
据《业绩补偿协议》,你公司与太平洋牛业应当补偿甲方 12,671.06 万美元,且
应在甲方发出补偿义务书面通知后的 60 日内优先以甲方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进
行补偿(如有),若有不足,则由补偿义务主体以自由或自筹的现金对甲方进行
补偿。
    新大洲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向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业绩
补偿的通知》,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向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
业绩补偿的催告函》,要求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以现金向新大洲补偿 12,671.06
万美元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60 日”履约期已满,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未履
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
库。你公司应财务有效措施,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大洲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该 2 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为并购日,购买了
你公司持有的乌拉圭 Rondatel S.A 及 Lirtix S.A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
股权,甲方与你公司、你公司母公司恒阳牛业就本次并购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
约定标的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470.20 万美
元、815.30 万美元、1,047 万美元,2017 年至 2019 年扣非净利润累积不低于
2,332.50 万美元,但 2017 年至 2019 年,标的公司合计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润 169.13 万美元、-575.50 万美元和-856.29 万美元,合计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258.66 万美元,与业绩承诺数的差额为-3,591.16 万美
元,业绩承诺的实现率为-153.96%,标的公司业绩未能达标。根据《业绩补偿协
议》,你公司与恒阳牛业应当补偿甲方 12,671.06 万美元,且应在甲方发出补偿
义务书面通知后的 60 日内优先以甲方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如有),若
有不足,则由补偿义务主体以自由或自筹的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
    新大洲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向你公司与恒阳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业绩补
偿的通知》,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向你公司与恒阳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业绩
补偿的催告函》,要求你公司与恒阳牛业以现金向新大洲补偿 12,671.06 万美元
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60 日”履约期已满,你公司与恒阳牛业未履行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
库。你公司应财务有效措施,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事先告知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产生重大影
响。
    公司将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时及时披露。公司 2020 年度指定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