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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0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6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
 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因该案公
 司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有关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编号:临 2020-047)、《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
 公告》(编号:临 2020-096)。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9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前海汇能
     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原告前海汇能与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汇能偿还借款 3000
 万元、律师费 7 万元、保全担保费 20152.01 元即利息(利息分两笔,以 1000 万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计算、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
率 2%自 2018 年 6 月 19 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对被告新大洲的上述债务向原
告前海汇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前海汇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4331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新
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
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如下:
                                                                           诉讼
                                                                 诉讼(仲
                                            涉案金额   诉讼(仲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裁)审理结
                                            (万元)   裁)进展             判决执
                                                                 果及影响
                                                                           行情况
        2020 年 1 月北京市鑫华源机械制造有
        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柯林斯达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
        揽合同纠纷。诉求判令柯林斯达公司给
 1      付鑫华源公司拖欠机电安装合同项下   166.98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的工程款 1669773 元及其逾期付款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枣庄矿业公司、内蒙古新大洲公
        司、山东国惠公司对柯林斯达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涉案                                 诉讼(仲
序     诉讼(仲裁)基本                       诉讼(仲裁)审理
                        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裁)判决执 前次披露索引
号          情况                              结果及影响
                        (万                                 行情况
                     元)
                                                                   巨潮资讯网。公
    2019 年 7 月,米                                               告名称:关于累
    筹商业保理(上                                                 计诉讼、仲裁情
                                        一审判决:1、上
    海)有限公司诉本                                               况的公告》、《关
                                        海恒阳归还原告
    公司、上海恒阳保                                               于诉讼事项进展
                                        1455000 元及自
    理合同纠纷。诉求                                               的公告》。公告编
                                        2019 年 6 月 1 日
    返还本金和利息,                                               号:临 2019-104、
                                        期间利息(以
    支付律师费。后因                                      已执行完 临 2019-127、临
  1                  184.8 已结案       1455000 元未基
    原告未按期缴纳                                        毕       2020-091、临
                                        数,年利率 15%
    诉讼费,法院按撤                                               2020-108、临
                                        计算);2、律师
    诉处理。2019 年                                                2020-127。披露
                                        费 40500 元;3、
    10 月原告再次起                                                日期:2019 年 7
                                        新大洲承担连带
    诉本公司、上海恒                                               月 26 日、11 月 5
                                        责任。
    阳,标得额变更为                                               日,2020 年 5 月
    1847892.96 元。                                                8 日、 月 13 日、
                                                                   8 月 7 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尚
 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见
 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
 展的专项公告》(临 2019-082),并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
 行了持续披露。
     按本判决,计算至本公告报出日,公司将增加财务费用 1637.91 万元,且鉴
 于股东尚衡冠通目前持有本公司股票已被多轮冻结,该占款将全额计提坏账损
 失。因此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形成负面影响,增亏 4637.91 万元。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收款账户确认书》、
 《借据》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均系伪造,证据董事会决议中签名的六位董事(陈
 阳友、许树茂、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中四位董事(王磊、赵序宏、李
 磊、孙鲁宁)已书面确认其签名系伪造。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提交上诉,也
 将根据案件进展、事实认定和沟通的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司董
 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
      2、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
 状》等文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