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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6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27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在牛肉采购业务中,你公司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
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累计形成对上海朴道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朴
道)、浙江舟山普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普泰)约 2500 万元预付款余额,
经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500 万元资金流转,该 2500 万元预付款对象
由上海朴道与舟山普泰变更为大连宏丰永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宏丰)
与上海和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农),2019 年 12 月,你公司进
行恢复原状的账务处理,该 2500 万预付款对象由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还原为上
海朴道与舟山普泰。
    上述情况与你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2017 年 12 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拉美)、你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实际
控制的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牛业)、Rondatel S.A.
(以下简称乌拉圭 22 厂)和佩雷拉等乌拉圭 22 厂原股东团队签订补充协议,
太平洋牛业将原收购乌拉圭 22 厂 100%股权时承诺支付给佩雷拉等人的“顾问
费”250 万美元中的 150 万美元及额外劳务费 5 万美元转由你公司子公司恒阳拉
美承担;同时,恒阳拉美承诺支付佩雷拉为乌拉圭 22 厂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费
用,并指令乌拉圭 22 厂开出受益人为佩雷拉的银行本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2018 年 5 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向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恒阳牛业)采购 39,402,989.77 元牛肉并完成付款,并于当月销售给上海时迅农
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迅),基于该批货物质量价值等原因,上
海时迅未向上海恒阳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2019 年 5 月,上海时迅将上述货物
全部退回上海恒阳,上海恒阳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退货的账务处理,但恒阳牛业
未向上海恒阳退还货款,由此形成恒阳牛业对上海恒阳非经营性占款
39,402,989.77 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改)》有关规定。
    (二)采购交易不规范。2019 年 1 月,你公司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
司分别转账支付 VIRTUE B TRADING CO.与 TOGETHER (HK)INTERN 等 2 家香港公
司 200.00 万美元和 100.00 万美元采购牛肉,支付货款时相关采购合同尚未完
成签署,其中,与 VIRTUE B TRADING CO.的 200 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洲
董事长王磊牵头联系,与 TOGETHER (HK)INTERN 100 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
洲时任总裁许树茂牵头联系。截止目前你公司未收到货物或收回采购款。经查,
上述采购合同审核流程不完整,缺失公司审计负责人、公司副总裁、子公司总经
理等审核意见,你公司在未完成签署相关采购合同时即支付了货款,采购前你公
司未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地背景调查和了解,货款支付后未及时跟进督促供应商履
行合同。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同时,要求董事长王磊、时任总裁许树茂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上述 2 家香港
公司拖欠的货物或采购款,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有关上述事项的内容同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关联方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相关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58)中的《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事先
告知书》内容。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于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向
海南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