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6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
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
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
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17 日签发的
《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主要内容为:
“原告:蔡来寅
被告: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
阳、许树茂。
原告蔡来寅与被告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
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
下:
1、被告尚衡冠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
清偿之日止);
2、被告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
茂对被告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尚衡冠通追
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
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66800 元,由被告尚衡冠通、
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负担,其应
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蔡来寅预交的 466800 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
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诉讼(仲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
裁)判决 披露索引
号 况 (万元) 进展 结果及影响
执行情况
2020 年 6 月,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漳州 2020 年 11 巨潮资讯网。公
裁决漳州恒阳
恒阳收到漳州市龙 月 23 日漳 告名称:《关于
需支付对方工
文第三建筑工程有 州恒阳收到 尚未履行 诉讼事项进展
1 147.30 程款 1472994.7
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厦门仲裁委 生效判决 的公告》。公告
元及违约金,仲
书,要求漳州恒阳支 员会《裁决 编号:临
裁费。
付工程款 147.30 万 书》 2020-108。
元及违约金。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上述判决书记载“原告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
利率 2%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恒阳牛业、
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对被告尚衡冠通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
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
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公司对利息进行了测算,截止到 2020 年 11 月 26 日,利
息总额为,明细见下表。
单位:万元
借款金额 计息基数 起息日 计息日 计息天数 计息利率 利息金额
7,000.0 7,000.0 2018-6-12 2018-12-31 203 24% 947.33
7,000.0 7,000.0 2019-1-1 2019-12-31 365 24% 1,703.33
7,000.0 7,000.0 2020-1-1 2020-11-26 331 24% 1,544.67
利息合计 4,195.33
本息合计 11,195.33
按公司年初对相关当事人做的债务及诉讼外围调查,公司从谨慎性出发,将
对该诉讼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11,195.33 万元,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11,195.33 万元。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保证合同》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不是
公司备案的公章,不是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合同》未经本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认为《保证合同》应当无效,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提交上诉,也将根据案件进展、事实认定和沟通的情况,
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蔡来寅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