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1-1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0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21 起,涉案金额合计 7,666,242.60 元。案由
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
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2020 年 5 月 28 日、2020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7 月 23 日、2020 年 8 月 22 日、2020 年 10 月 21 日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
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 21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一审已
判决 7 起。
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7 份《民
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211 号、(2020)琼 01 民初 212 号、(2020)琼
01 民初 213 号、(2020)琼 01 民初 214 号、(2020)琼 01 民初 215 号、(2020)
琼 01 民初 216 号、(2020)琼 01 民初 217 号)。
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211 号)判决情况:
“原告:朱东,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朱东
造成的经济损失 21250.72 元;
2、驳回原告朱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32.75 元,由原告朱东负担 2764.26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468.4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六份《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上,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
判决赔偿
序 当事人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判决赔偿总
案号 诉讼费金
号 姓名 终) 偿损失 金额
额
1 (2020)琼 01 民初 211 号 朱东 146,637.67 21,250.72 468.49 21,719.21
2 (2020)琼 01 民初 212 号 许光宗 34,525.10 7,516.94 144.38 7,661.32
3 (2020)琼 01 民初 213 号 曾全香 29,125.19 5,646.58 102.39 5,748.97
4 (2020)琼 01 民初 214 号 申献敏 6,970.23 1,487.02 10.67 1,497.69
5 (2020)琼 01 民初 215 号 栾景波 133,570.72 58,675.50 1,305.29 59,980.79
6 (2020)琼 01 民初 216 号 曹国庆 80,922.63 19,537.52 440.15 19,977.67
7 (2020)琼 01 民初 217 号 周歆洋 9,046.32 491.65 2.72 494.37
合计 440,797.86 114,605.93 2,474.09 117,080.02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诉讼(仲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
裁)判决 披露索引
号 况 (万元) 进展 结果及影响
执行情况
2020 年 9 月,北京 2020 年 12
大成(上海)律师 月 达 成 调 公告名称:关于
事务所(简称“大 解,2021 年 诉讼事项进展
成律所”)申请仲 1 月 10 日前 的公告、公告编
执行完
1 裁,请求裁决被申 49.02 本公司需支 不适用 号:临
毕。
请人本公司向申请 付律师服务 2020-155、披露
人支付欠付的律师 费、利息等 日期:2020 年
费、逾期付款利息 共计 444471 10 月 21 日
等。 元。
2020 年 10 月,常德
公告名称:关于
市三金实业有限公
诉讼事项进展
司诉常州久铁灯具 2020 年 12
的公告、公告编
有限公司、本公司 月,一审判
2 106.15 不适用 不适用 号:临
合同纠纷,诉求常 决本公司无
2020-155、披露
州久铁返还摩托车 需承担责任
日期:2020 年
货款和利息,本公
10 月 21 日
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名称:关于
2018 年 12 月 25 收到法院执行
日,洞头法院作 裁定书的公告、
出《民事调解 关于陈建军借
书》,原被告达 款纠纷案诉讼
2018 年 11 月,陈建
成调解协议: 进展的公告。公
军诉本公司、陈阳 执行完
2019 年 1 月 31 告编号:临
友、黑龙江恒阳牛 毕。2020
日前支付陈建 2019-015、临
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 12 月公
3 1,148.7 调解结案。 军借款本金 2019-122、临
李志借贷纠纷。原 司收到结
1000 万元、利息 2019-129、临
告诉请被告返还借 案通知
10 万元、违约金 2020-006。披露
款、利息、违约金 书。
(待计算)、实 日期:2019 年
等费用。
现债权产生的 02 月 13 日、10
费用 8 万元及诉 月 18 日、11 月
讼费 22680.5 8 日、2020 年 1
元。 月 11 日、7 月
23 日。
2020 年 3 月,福建
公告名称:关于
省腾裕建设工程公
安吉鼎业投资
司诉漳州恒阳食品 一审判决:被告
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公司(简称“漳 漳州恒阳支付
合伙)纠纷案诉
州恒阳”)、海南新大 原告工程款
讼进展的公告、
洲实业有限责任公 481116 元及违
关于诉讼事项
司(简称“海南实 2020 年 10 约金(违约金最 执行完
进展的公告。公
业”)建筑工程合同 月,法院下 高以 29200 元为 毕。2020
告编号:临
4 纠纷案,原告诉请 50.81 发《民事裁 限),被告新大 年 12 月公
2020-059、临
法院判决被告漳州 定书》,二审 洲实业作为其 司收到结
2020-113、临
恒阳支付原告工程 裁定。 唯一股东承担 案证明。
2020-155、临
款 481116 元、逾期 连带责任。
2020-165。披露
付款违约金 26942 漳州恒阳按撤
日期:2020 年 4
元,被告新大洲实 回上诉处理。一
月 10 日、7 月 7
业承担连带清偿责 审判决生效。
日、10 月 21 日、
任,两被告承担诉
11 月 18 日。
讼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7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赔偿
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117,080.02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该判决,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
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
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
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
了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朱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211 号);许光宗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
琼 01 民初 212 号);曾全香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
((2020)琼 01 民初 213 号);申献敏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
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214 号);栾景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
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215 号);曹国庆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216 号);周歆洋诉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217 号)。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纠纷案之《调解书》。
3、常德市三金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08 民初
10729 号)。
4、陈建军纠纷案之《结案通知书》((2020)浙 0305 执恢 150 号)。
5、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纠纷案之《结案证明》。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