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1-26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0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21 起,涉案金额合计 7,666,242.60 元。案由
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
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2020 年 5 月 28 日、2020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7 月 23 日、2020 年 8 月 22 日、2020 年 10 月 21 日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
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
2021 年 1 月 11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共 15 起
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
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 21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3
起一审已判决。
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3 份《民
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86 号、(2020)琼 01 民初 119 号、(2020)琼 01
民初 382 号)。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86 号)判决情况:
“原告:陈艳民,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陈艳
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4416.59 元;
2、驳回原告陈艳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2.14 元,由原告陈艳民负担 199.53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62.6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119 号)判决情况:
“原告:王毅,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毅
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771227.98 元;
2、驳回原告王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768.67 元,由原告王毅负担 49956.43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6812.2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382 号)判决情况:
“原告:陈振兴,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振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3.33 元,由原告陈振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以上 3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
判决赔偿
序 当事人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判决赔偿总
案号 诉讼费金
号 姓名 终) 偿损失 金额
额
1 (2020)琼 01 民初 86 号 陈艳民 18,485.51 4,416.59 62.61 4,479.20
2 (2020)琼 01 民初 119 号 王毅 6,424,095.90 771,227.98 6,812.24 778,040.22
3 (2020)琼 01 民初 382 号 陈振兴 14,933.38 0.00 0.00 0.00
合计 6,457,514.79 775,644.57 6,874.85 782,519.42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如下:
诉讼
诉讼
(仲裁)
涉案金额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审理结
(万元) 判决执
果及影
行情况
响
2021 年 1 月,倪嘉麒诉本公司证 2021 年 1 月 25 日
1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 170067.46 收到《应诉通知 不适用 不适用
偿损失。 书》,尚未开庭。
2021 年 1 月,倪练平诉本公司证 2021 年 1 月 25 日
2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 14568.08 收到《应诉通知 不适用 不适用
偿损失。 书》,尚未开庭。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3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赔偿
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782,519.42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2020)琼 01 民初 86 号、(2020)琼 01 民初 119 号判决,本公司拟提
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
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
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陈艳民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
01 民初 86 号;王毅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
琼 01 民初 119 号;陈振兴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
(2020)琼 01 民初 382 号。
2、倪嘉麒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
状》;倪练平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