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4-2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概述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控制
下企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于 2016 年 5
月将持有的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2.5%的股权
以人民币 1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鑫牛润瀛一号”)。之后由于恒阳牛业 2016 年税后净利润未达
到 4 亿元的目标,陈阳友、瑞阳二号、刘瑞毅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向北京京粮鑫
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
出具了《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
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112,000,000 元、业绩补偿款 9,539,140 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
息和违约金等。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诉称本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为
上述《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为上述《承
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本公司的
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和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实业”)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2018 年 3 月 23
日就上述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
围均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本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
    2018 年 5 月,陈阳友、刘瑞毅、瑞阳二号、恒阳牛业、本公司及子公司天
津恒阳和海南实业陆续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
委”)邮寄来的案号为“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仲
裁申请书”等文件资料。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因股权协议争议案对陈阳
友、刘瑞毅、瑞阳二号、恒阳牛业、本公司及子公司天津恒阳和海南实业向仲裁
委申请仲裁,要求陈阳友、瑞阳二号支付总标的额 227,963,497.86 元的各类款项,
并要求刘瑞毅、恒阳牛业、天津恒阳、海南实业对所有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本公司对其中 119,987,880.46 元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信息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和 10 月 1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关
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之后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23)。
    2、2019 年 7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融盛和谐”)的《关于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人及名称已变更的说明》,本公司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和升集团”)、杭州昂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石资
产”)受让了鑫牛润瀛一号的所有合伙份额,鑫牛润瀛一号名称变更为融盛和谐。
    2019 年 7 月 30 日申请人鑫牛润瀛基金、融盛和谐提交了“请求中止仲裁程
序的申请书”,七个被申请人均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提交了“请求中止仲裁程序
的申请书”。2019 年 8 月 19 日仲裁委下发了《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程
序中止函》((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141778 号)。
    上述信息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8 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收到<北京京粮
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及名称已变更的说明>的公
告》临 2019-103)、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中止仲裁程序的公告》临 2019-109)。
    3、2020 年 3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 2020 年 3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
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2020)中国贸仲字第 020115 号)、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程序恢复函》((2020)中国贸仲字第 020243 号)。上述信息请
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0-048)。
    4、2020 年 6 月 4 日,本公司收到了仲裁委 2020 年 5 月 29 日下发的
《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0)中国贸仲
京字第 046102 号)、《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缴费通知》((2020)中国贸
仲京字第 046106 号)和仲裁申请人融盛和谐向仲裁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融
盛和谐明确仲裁申请后)》、《对仲裁请求的明确》及《证据目录》。上述信息请见
本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0-103)。
    5、2020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了仲裁委 2020 年 6 月 17 日下发的
《DS20180440 号股权协议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
053821 号)和仲裁申请人融盛和谐向仲裁委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根
据该等文件,融盛和谐此次变更仲裁请求后,已无需再补缴仲裁费,仲裁庭受理
其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上述信息请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披露在巨潮资
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0-110)。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20 日,申请人融盛和谐收到了仲裁委 2021 年 4 月 19 日下发的
《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945 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融盛和谐
    第一被申请人:陈阳友
    第二被申请人:刘瑞毅
    第三被申请人:瑞阳二号
    第四被申请人:恒阳牛业
    第五被申请人:新大洲
    第六被申请人:天津恒阳
    第七被申请人:海南实业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12
亿元、延期付款利息(计算到 2018 年 7 月 13 日为人民币 47,154.09 元;并以人
民币 1.12 亿元范围内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7 月 14 日计算到实际支付时为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逾期违约金
(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起计算到 2018 年 2 月 28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3,277,342.46
元;之后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 1.12 亿
元范围内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 5.75%计算逾期违约金)。
    (三)第二被申请人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以上第(一)
项、第(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被申请人对以上第(一)项、第(二)
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申请人有权以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
公司的人民币 2,500 万元的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对以
上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五)申请人有权以第二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
公司的 900 万元的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对以上第(一)
项、第(二)项债务承担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六)申请人有权以第三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第四被申请人的 122.6 万
元的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对以上第(一)项、第(二)
项债务承担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连带向申
请人支付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 450,000 元损失。
    (八)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597,720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其中 10%,
计人民币 159,722 元,由申请人承担;其中 90%,计 1,437,948 元,由第一被申
请人、第二被申请、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并向申请人支付,以
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本案仲裁费。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七位被申请人在本案中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15,000 元由仲裁委员
会退还七位被申请人。
    上述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终局裁决,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天津恒阳、海南实业无需承担担
保责任,公司在 2019 年及 2020 年因本案计提的预计负债(担保损失)将予冲回,
预计冲回 101,142,283.11 元,并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如下:
                                                                                  诉讼
                                                                      诉讼(仲
                                             涉案金额    诉讼(仲                  (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裁)审理结
                                             (万元)    裁)进展                  判决执
                                                                      果及影响
                                                                                  行情况
        2021 年 1 月,管弦诉本公司证券虚假
 1                                              2.6980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
        2021 年 2 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
        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2      司对牙克石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缴纳         1293.93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12939349.02 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
        金提起行政诉讼。
        2021 年 4 月,肖红波、黄明英、蒋国
        龙、苏俊铭、吴文、王学荣、陈守全诉
 3                                             35.4742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
        赔偿投资损失。
        2021 年 4 月,张桂先诉本公司证券虚
 4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      137.4424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失。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涉案
                                                           诉讼(仲
序     诉讼(仲裁)基本   金额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裁)进展                裁)判决执 前次披露索引
号          情况        (万                  结果及影响
                                                             行情况
                        元)
   2020 年 7 月,泰                         2021 年 2 月,仲
   和企业发展有限                           裁裁决如下:
                                                                         巨潮资讯网。公
   公司申请仲裁,第                         1、第一被申请人
                                                                         告名称:关于仲
   一被申请人:恒阳                         支付尚欠本金
                                                                         裁事项的公告》。
   香港发展有限公          2021 年 2 月,仲 644163.01 美 元
 1                  114.64                                   未履行      公告编号:临
   司;第二被申请          裁裁决。         及自 2020 年 12
                                                                         2020-114。披露
   人:王磊;第三被                         月 22 日起至裁
                                                                         日期:2020 年 07
   申请人:潘旭。请                         决做出之日,
                                                                         月 08 日
   求:第一被申请人                         按照年利率 19%
   向申请人偿还借                           的利息 13412.80
   款及担保合同项                        美 元 , 共 计
   下的借款本金壹                        657575.81 美元。
   佰万美元、借款利                      2、第一被申请人
   息,第二及第三被                      支付申请人按年
   申请人承担共同                        息 19% 或 每 日
   及各别的偿还责                        335.32 美元支付
   任。                                  从本裁决做出之
                                         日的次日(即
                                         2021 年 2 月 1
                                         日)起,
                                         直至完全支付尚
                                         欠本金之日期间
                                         的利息。
                                         3、第二、第三被
                                         申请人承担连带
                                         付款责任。
                                         4、本案申请人律
                                         师费、仲裁费及
                                         其他费用和开支
                                         ( 共 计 港 币
                                         585007.48 元)由
                                         三位被申请人承
                                         担,
                                         并且在收到本裁
                                         决书后立即向申
                                         请人支付港币
                                         585007.48 元 及
                                         按年利率 8%或
                                         每日港币 128.22
                                         元计算,
                                         本裁决做出之日
                                         的次日(即 2021
                                         年 2 月 1 日)起,
                                         直至付款之日期
                                         间的利息。
                                          2021 年 1 月 18         巨潮资讯网。公
  2020 年 9 月,北
                          2020 年 12 月达 日,法院下发《民        告名称:关于诉
  京大成(上海)律
                          成调解,2021 事裁定书》,裁定           讼事项进展的公
  师 事务 所申请 仲
                          年 1 月 10 日前 解除对本公司 4          告》、《关于涉及
  裁,请求裁决被申                                         执行完
2                   49.02 本公司需支付 个银行账户冻               证券虚假陈述责
  请 人本 公司向 申                                          毕。
                          律师服务费、利 结、解除本公司           任纠纷案件中部
  请 人支 付欠付 的
                          息等共计        持有的海南新大          分案件一审判决
  律师费、逾期付款
                          444471 元。。 洲圣劳伦佐游艇            结果的公告》。公
  利息等。
                                          公司 75%股权的          告编号:临
                                   冻结。                        2020-155、临
                                                                 2021-001。披露
                                                                 日期:2020 年 10
                                                                 月 21 日、2021
                                                                 年 1 月 12 日。
                                   因此案本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
                                   结。海南实业股
                                   权被查封。2019
                                   年 9 月 27 日,法
  2019 年 3 月,蔡                 院向本公司发出
  来寅诉尚衡冠通、                 《应诉通知书》、
  恒阳牛业、陈阳                   《查封、扣押、
                                                                 巨潮资讯网。公
  友、刘瑞毅、徐鹏                 冻结财产通知
                                                                 告名称:关于公
  飞、本公司、讷河                 书》。法院 2020
                                                                 司发现新增违规
  新恒阳生化制品                   年 11 月 17 日签
                                                                 担保事项的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                 发的《民事判决
                                                                 告》、《关于对已
  称“讷河新恒                     书》,一审判决如
                                                                 披露公司违规为
  阳”)、许树茂借款               下:
                                                                 大股东提供担保
  合同纠纷。诉求:                 1、被告尚衡冠通
                                                                 事项的补充公
  1、请求法院判令                  应在本判决生效
                                                     公司已上    告》、《关于收到
  被告尚衡冠通向                   之日起 10 日内
                                                     诉,二审    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偿还借款人                   偿还原告蔡来寅
                                                     尚未判      的公告》、《关于
  民币 7000 万元及                 借款本金 7000
                                                     决。        蔡来寅纠纷案诉
3 其利息(利息按月 8,400   7,000   万元及其利息
                                                     2021 年 3   讼进展的公告》。
  利率 2%计付,从                  (利息按月利率
                                                     月被冻结    公告编号:临
  2018 年 5 月 12 日               2%计算,自 2018
                                                     资产再次    2019-046、临
  起计算至实际清                   年 6 月 12 日起计
                                                     被续封。    2019-076、临
  偿之日止,暂计算                 算至款项清偿之
                                                                 2019-118、临
  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止);
                                                                 2020-168、临
  日为 1400 万元);               2、被告恒阳牛
                                                                 2020-178。披露
  2、判令被告恒阳                  业、陈阳友、刘
                                                                 日期:2019 年 4
  牛业、陈阳友、刘                 瑞毅、徐鹏飞、
                                                                 月 23 日、 月 27
  瑞毅、徐鹏飞、本                 新大洲、讷河新
                                                                 日、10 月 9 日,
  公司、讷河新恒                   恒阳、许树茂对
                                                                 2020 年 11 月 27
  阳、许树茂承担连                 被告尚衡冠通的
                                                                 日、12 月 17 日。
  带清偿责任;3、                  上述债务承担连
  本案诉讼费由八                   带清偿责任;清
  被告承担。                       偿后有权向被告
                                   尚衡冠通追偿;
                                   清偿的金额超过
                                   其应分担的七分
                                   之一的份额的,
                                   有权向其他未足
                                        额履行七分之一
                                        的分担金额的保
                                        证人要求其应分
                                        担的份额。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945
号);
    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琼 01 民初 50 号),
管弦《民事起诉状》;
    3、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起诉状》;
    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琼 01 民初 101 号、
105-107 号、110-112 号),肖红波、黄明英、蒋国龙、苏俊铭、吴文、王学荣、
陈守全《民事起诉状》;
    5、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张桂先《民事起诉书》;
    6、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港裁字第 001 号);
    7、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案之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20)琼 0108 财保 239 号之一);
    8、蔡来寅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之二)。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