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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
                   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情况
     根据蔡来寅提供的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时任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简称“尚衡冠通”)签署的《借款合同》,蔡来寅与本公司、黑龙江恒阳
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许树茂、
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签署的《担保合同》
等文件,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形成违规担保。根据尚衡冠
通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回单,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 7,000 万元。其中:2017 年 6
月 23 日收到三笔共 4,000 万元;2017 年 9 月 4 日收到 3,000 万元。实际本公司
担保金额的本金部分为 7,000 万元。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23 日、2019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
号:临 2019-046)、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19-046)、
《 关 于 对 已 披 露 公 司 违 规 为 大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事 项 的 补 充 公 告 》( 编 号 : 临
2019-076)。
     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
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
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
     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情况,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判决书:1、尚衡冠通应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
率 2%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各保证人对尚
 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
 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
 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编号:临 2020-168)。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蔡来寅提交的证据《保证合同》中出现的新大洲公
 章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不是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合同》未经本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认为《保证合同》应当无效,无需承担保证责
 任。2020 年 12 月 3 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
 至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二、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本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简称“大连和升”)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
 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
 冠通进行解决。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根据蔡来寅提供的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时为乙方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签署的《借款合同》,
 以及蔡来寅与乙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
 许树茂、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等文件,乙方认为上
 述蔡来寅与乙方签署的《担保合同》中公章系伪造,该担保事项未经过乙方的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属于违规担保。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签发了《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判决尚衡冠通应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
 率 2%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各保证人对尚衡冠
 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
 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
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2020 年 12 月 3 日,新大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3、甲方为乙方实际控制人王文峰实际控制企业,现为乙方第一大股东。
    为了解决此笔违规担保问题,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约定。
   (一)若终审判决,乙方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乙
方被要求代偿的金额,甲方同意代乙方支付。
   (二)因乙方代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全额追偿;代偿的金额超过乙方应分担
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
其应分担的份额。甲方乙方同意,乙方将追偿的权利转让甲方,双方签署债权转
让协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署体现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及大股东大连和升
对本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支持,消除了该案终审本公司如果败诉需承担责任
的风险,本公司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将得到解决,可以很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对公司财务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净资产将恢复到计提该笔预
计负债前水平,损益影响因判决未定尚不明确。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