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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法律意见书 (新大洲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07-01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 泰 律非字[2021]第 56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张佳琦律师出

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三)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

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


                                1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489,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2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170,7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38%。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8,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

表股份 1,489,1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29%。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70,7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4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8,4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1%。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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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171,755   78.6859%          268,000   17.9968%       49,400   3.3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171,755   78.6859%          268,000   17.9968%       49,400    3.3173%

    2、关于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481,955   99.5165%            7,200   0.4835%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489,155     1,481,955   99.5165%            7,200    0.4835%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

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项议案时未参与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3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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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杨媛




                                                    张佳琦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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