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7-0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6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67 起,涉案金额合计 1092.86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
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临 2021-032、
临 2021-058、临 2021-062。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本公司分
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23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
临 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17 起二审判决
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
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2021-062)。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5 起一审已
判决。
         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5 份《民
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106、107、110、111、112 号)。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106 号)判决情况:
         “原告:蒋国龙,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蒋国
龙造成的经济损失 10180.62 元;
         2、驳回原告蒋国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56.88 元,由原告蒋国龙负担 746.38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21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四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5 起判决赔偿金额
统计如下:(单位:元)
                                                                                  案件受
序                                                      起诉金额     法院判决     理费新        判决赔偿总
                    案号                当事人姓名
号                                                      (最终)     赔偿损失     大洲负          金额
                                                                                  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106 号         蒋国龙          46275.37    10180.62          210.5     10391.12
2       (2021)琼 01 民初 107 号         苏俊铭          16432.80     4986.88          63.98      5050.86
3       (2021)琼 01 民初 110 号         吴文            90292.22    22844.41      520.50        23364.91
4       (2021)琼 01 民初 111 号         王学荣          18242.41     7306.21      102.55         7408.76
5       (2021)琼 01 民初 112 号         陈守全          55788.35    15917.13      340.85        16257.98
                           合计                          227031.15    61235.25     1238.38        62473.6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      诉讼(仲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审理结果及      裁)判决执
                                                   (万元)    展
                                                                                 影响            行情况
           2021 年 3 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                  2021 年 6 月一    一审判决:      目前等待
    1                                                73.59
           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恒阳”)                审判决。          购销协议于      对方是否
         起诉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甄                                    2020 年 12       上诉,如果
         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请购销协                                    月 11 日解       对方不上
         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解除、被告返                                  除;甄食返       诉则进入
         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资金占用费、                                      还宁波恒阳       执行阶段。
         律师费、翻译费等损失。                                                货款
                                                                               435000 元
                                                                               及资金占用
                                                                               费、逾期利
                                                                               益损失
                                                                               25000 元。
         2021 年 6 月,方亮诉本公司证券虚假
 2       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              4.03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为 40292.53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结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情况
                                                                                        公告名称:《关于
       2021 年 6 月,张克斌、                                                           涉及证券虚假陈
       李惠忠、郭永安诉本公                原告未缴纳案                                 述责任纠纷案件
       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件受理费,法                                 中部分案件二审
 1     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      22.11     院裁定按原告        不适用       不适用      判决结果的公
       损失分别为 20343.38、               撤回起诉处                                   告》。公告编号:
       10987.94、189722.20                 理。                                         临 2021-058。披露
       元。                                                                             日期:2021 年 6 月
                                                                                        8日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5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62473.63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2021)琼 01 民初 106、107、110、111、112 号判决,本公司拟提起
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
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
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蒋国龙、苏俊铭、吴文、王学荣、陈守全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106、107、110、111、112 号)。
     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沪 0116 民初 3899 号)。
     3、方亮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4、张克斌、李惠忠、郭永安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
 定书》((2021)琼 01 民初 216、217、218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