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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2021-08-1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7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系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
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
来,筹备建设年产 20 万吨电石项目和 100 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但因受内蒙古
自治区节能减排政策影响,项目后续需应对政策变化、续建项目投资增加等问题,
且中短期无盈利前景、技术风险未能解决等,项目长期处于停产、亏损状态,公
司曾计划将该项目拆零变现,以回收运营资金。从资产整体处置有利于保护投资
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新大洲投资于 2020 年 9 月受让了原另一股东山东国惠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惠”)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使能源
科技公司成为全资子公司。本次出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为公司处置该资产的后续
工作。通过股权处置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减少损失,且回收价值大大优
于拆零变现价值,所获得的资金将用于现有业务经营和解决部分债务问题。
    本次交易为新大洲投资拟将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宜宾铭曦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能源科技公司在
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将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及能源
科技公司对外债务承接的转让对价确定为 1.2180 亿元,该转让对价包含能源科
技公司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已经确认的对外承担的所有债务(含涉及能源科技
公司的各种涉诉案件)以及应付款项,包括本次股权转让应付税款。
    上述出售股权事项经本公司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须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学园街1幢1-3号
    主要办公地点: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学园街1幢1-3号
    法定代表人:康庭强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115000931721341
    主营业务: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
活动),企业管理及培训服务,经济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市场
调研,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康庭强(持股比例90%)、朱振(持股比例10%)。
    宜宾铭曦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无其他关系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其他关系。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57,175,323.82元、
净资产5,194,091.53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24,687,950.24元、净利润11,687,969.83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9,703.05元。
    宜宾铭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
    公司名称: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汇流河电厂南侧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盛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亿元
       成立时间:2006 年 1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27830170511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石、聚氯乙烯、烧碱、液氯、
提质煤、煤焦油的研究、生产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厂房及场地租赁、机
电设备租赁、铁路专用线租赁。
       股权结构: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100%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能源科技公司自成立后陆续投资了以下两个项
目:
    1)年产 20 万吨电石项目
       能源科技公司电石项目自 2007 年开始土建,2011 年 7 月设备安装完毕,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进行试生产,8 月 19 日生产出第一批合格电石产品。试产期间
共生产电石 4411.2 吨。由于“节能减排”的原因,201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接牙
政办【2011】73 号文《关于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检修的通知》,
公司须立即停产检修,并由此陷入了被动停产局面。按 2012 年 3 月 28 日 《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2 年电石铁合金限产计划的通知》(内
政办发〔2012〕29 号)文件,呼伦贝尔市电石生产配额为零,由此能源科技公
司电石项目生产自 2012 年 12 月至今一直陷于停产状态。
       2)100 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
       为了盘活资产,2012 年能源科技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枣庄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后,决定进行 100 万吨/年褐煤提
质项目建设,本项目采用北京柯林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带式炉专有技术,项目
概算为 3.63 亿元。该项目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取得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的批准(呼发改产业字[2013]39 号)。本项目对就近采购的褐煤进行提质加工
后,水分将显著降低,发热量大幅度提高,本项目建成后生产提质煤和低温煤焦
油两大产品,这样做不但解决了电石转 PVC 项目的半焦原料问题,也避免了褐
煤直接燃烧时带来的环境污染严重、热利用率低的问题,同时,对副产的焦油进
行加工后得到高附加值产品,从整体上提高了煤炭利用的经济附加值,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及未来发展趋势。该项目工程自 2012 年 9 月开工建设,2013 年进行续
建,2014 年 5 月进行了冷态调试,于 2015 年 4 月 1 日进行了系统干燥段试车;
5 月 21 日、29 日、6 月 19 日、10 月 22 日又相继进行了四次热态系统试车。该
系统经过 2015 年的五次调试,仍未打通核心工艺,需要进一步整改、消缺以及
配套建设通风除尘等系统,尚需大量资金投入。加之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多
重不利因素叠加,经专家论证和测算,即便打通核心工艺,企业也将严重亏损。
因此,鉴于该项目的工艺研发未成熟及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2016 年 10 月决
定暂缓建设 100 万吨/年褐煤提质项目工程,以减轻企业压力,避免出现更大损
失。
       (二)历史沿革:
       1)2006 年 1 月,本公司货币出资 7600 万元(占比 95%)与全资子公司上
海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房产”)货币出资 400 万元(占
比 5%)在内蒙古牙克石市共同投资组建了能源科技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2)2008 年 8 月,能源科技公司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7000 万元,其中本公
司以货币增资 6650 万元,新大洲房产以货币增资 35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
变为 1.5 亿元。3)本公司、新大洲房产、枣矿集团、能源科技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由枣矿集团出资
18,471.62 万元对能源科技公司增资,其中 15,0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3,471.6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公司及新大洲房产放弃本次增资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
为 3 亿元。4)2013 年 3 月,新大洲房产将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2.5%股权转让给
本公司。转让后,本公司与枣矿集团各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5)2013 年
10 月,本公司与枣矿集团各向能源科技公司增资 1.5 亿元,共增资 3 亿元。增资
后,注册资本变为 6 亿元。6)2017 年 4 月,本公司将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50%
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转让后,新大洲投资与枣矿集团各
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7)2019 年 10 月,枣矿集团将持有的能源科技公
司 50%股权转让给山东国惠。转让后,新大洲投资与山东国惠各持有能源科技公
司 50%股权。8)2020 年 9 月,新大洲投资受让山东国惠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50%
股权。受让后新大洲投资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
    反向交易的必要性、价格的合理性:2020 年 9 月,新大洲投资受让山东国
惠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该次交易为承债式收购,交易定价依据经资产
评估确认,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确定。过往两个股东各 50%均等持股,
均等掌控力,难以统一认识,统一决策,统一执行,统一止损。新大洲投资当时
受让股权的目的就是为便于统筹安排出售能源科技公司的资产,尽快偿还对本公
司的欠款,本次新大洲投资转让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就是按计划执行出售
能源科技公司,尽早减少损失,并收回欠款缓解本公司资金压力。本次交易定价
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目标公司在基准日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将目标股权及目标
公司对外债务承接的转让对价确定为 1.2180 万元,本转让对价包含目标公司截
止基准日已经确认的对外承担的所有债务以及应付款项,包括本次股权转让应付
税款,定价具有合理性。
    (三)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2021 年 3 月 31 日(未经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审计)                   计)
资产总额                            86,235,758.14             86,130,684.58
负债总额                           113,918,727.94            112,533,960.55

应收款项总额                         1,433,969.00              1,435,549.9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
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                            -                         -
项)
净资产                             -27,682,969.80            -26,403,275.97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355,914.89              1,081,185.62
营业利润                            -1,389,538.53             -7,233,892.50
净利润                                    -1,279,693.83                -6,794,830.5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97,581.66                   114,985.55
量净额
    (五)权属:该公司不存在资产抵押,股权存在质押,系 2020 年 9 月新大
洲投资受让山东国惠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50%国有股权时,山东国惠与新大洲投
资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对交易价款的支付及保证条件进行了约定。新大洲
投资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向山东产权交易
中心缴纳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00 万元整,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348.46 万元在《产
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新大洲投资以持有的能
源科技公司 5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为其应付的剩余转让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
保,同时新大洲投资、能源科技公司为上述新大洲投资应付的剩余转让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受让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暨原本公司对其提供的财务资助性质发生变更的公告》编号:临 2020-149)。
本 公 司 计划 在 本次 股 权出 售 交割 前 向山 东 国惠 支 付 完毕 上 述剩 余 收购 价 款
348.46 万元,并办理解除股权质押。
    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股权的重大争议、诉
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该股权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能源科技公司的资产涉及查封冻结的情况:因欠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牙克
石市税务局 2020 年 12 月 24 日以牙税保封【2020】07 号文件对能源科技公司两
辆车辆北京现代车、指南者 2359CC 越野车予以扣押,合计价值为 28073.85 元,
督促缴税。2020 年 5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以牙税保冻【2021】
15 号文件对能源科技公司在牙克石市建行的基本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督促缴
税,现账户截止 6 月 30 日金额为 484.85 元。
    (六)能源科技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七)本次出售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后,本公司不再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股权,能源科技公司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变更。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能源科技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委托该公司理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本公司对其借款余额为 6794.85 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五九集团对其借款余额为 1332.72 万元;能源科技公司存在与本公司及子公司
经营性往来情况,为能源科技公司向牙克石五九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九销售公司”)购买取暖煤,尚欠款 26.36 万元,未约定结算期限;不存在其他
占用本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情形。
    标的公司能源科技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经营性往来情况。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卖方: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买方: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A、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
法律合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
石市汇流河电厂南侧,注册资本为 60000 万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
司已实缴的注册资本为 60000 万元人民币。
    B、卖方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权(简称“目标股权”)。卖方同意按照本协
议条款出售目标股权,买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购买目标股权并承接目标公司对
外债务。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有相反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准日:指 2021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在中国银行正常营业之日。
    交割:指按照本协议完成目标股权的出售和购买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目
标股权的所有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出售和购买
    2.1 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卖方向买方出售目标股权,且买方从卖方
购买目标股权(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同时承接目标公司债务。
    2.2 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目标公司在基准日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将目标股
权及目标公司对外债务承接的转让对价确定为 1 亿 218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
壹佰捌拾万圆)人民币(简称“转让对价”),本转让对价包含目标公司截止基准
日已经确认的对外承担的所有债务(含涉及目标公司的各种涉诉案件)以及应付
款项,包括本次股权转让应付税款。鉴于目标公司当地政府部门限令在 2021 年
内完成对目标公司原设备的拆除并拟定改建项目,上述转让对价包含签订本协议
后买方分步骤向卖方支付 8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圆)人民币,以及卖方在向
买方交割完成目标公司后所承接的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超出上述转让对价的对
外债务与买方无关。但买卖双方可在签订本协议后并由买方先负责对目标公司现
有所有设备进行拆除处置变卖和改造期间继续进行协商谈判目标公司对外债务
清偿事宜,并最终签订相关收购协议,如买卖双方未签订另外相关协议,则以本
协议内容约定为准。目标公司在由卖方向买方完成交割后所产生的新的对外债务
与卖方无关。
    2.3 为避免疑义,双方确认,转让对价已充分考虑目标公司在基准日的资产
情况、业务情况、债权债务状况以及诉讼情况等(由卖方向买方真实全面提供目
标公司负债清单、资产清单、涉诉案件清单、股权质押清单)。
    2.4 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营业日内将 3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
圆)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卖方下述银行账户(简称“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
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为实现买方工作目标任务(参见买方制作的
《项目建议书》),买方将该款项支付卖方后当日,即可组织人员入住目标公司并
对目标公司内所有设施进行改造拆除,同时对拆除资产进行处置变卖,卖方应当
无条件全力协助配合。期间如因目标公司对外债务问题引发影响买方对目标公司
设施进行正常拆除处置工作,由卖方负责处理协调并确保买方能正常施工,否则
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因签订本协议后买方即对目标公司现有设备进行拆除处置
变卖,买方一旦开始拆除,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卖方不再退还。
    2.5 完成上述 2.4 条工作后,至 8 月 25 日之前由买方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
2500 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圆)人民币至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日将汇
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
    2.6 卖方在收到上述付款后应当立即着手将目标公司现有资产包括铁路专
线、预留土地外租项目进行清理完结收回权属,以及目标公司股权质押权清理并
结清质押,并完成铁路专线接轨许可证展期办理,上述过程买方应全程参与,然
后将上述权属证明包括目标公司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公司印章等物品交由买方。同
时,卖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60 个营业日负责为目标公司名下房产办理产权
证明。
    2.7 卖方于买方按照本协议 2.4 条和 2.5 条的规定汇付全额款项之日起 2 个
营业日内,责成目标公司着手进行股东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取得反映本次股权转让
结果的新营业执照(简称“新营业执照”),买方应予协助。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完
成的三个营业日内,因买方还剩余 6680 万元人民币未支付卖方,买方需将目标
公司股权全额质押给卖方,双方根据工商要求签署相关股权质押协议,否则属于
买方违约,应立即支付卖方 6680 万元的剩余款项并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买方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卖方配合解除股权质押。
    2.8 卖方按照本协议 2.5 条、2.6 条和 2.7 的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后,买方于 9
月 30 日前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 1500 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圆)人民币至卖方
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10 月 30 日前再向卖方
一次性支付 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圆)人民币至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
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
    2.9 为确保卖方客观真实清偿目标公司基准日已经确认(其中涉及目标公司
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牙克石九五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借
款应当暂停计算利息)的对外承担的所有债务以及应付款项,卖方将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向买方提供目标公司已解决负债清单和未付债务,并列明对应债务金
额(简称“10.31 已解决负债清单”),买方应于收到 10.31 已解决负债清单后 10
日内,将 10.31 已解决负债清单所列债务金额的合计金额支付至卖方收款账户(但
双方应确保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协议转让对价余额能足以支付卖方所应支付目
标公司截止基准日已经确认的对外承担的所有债务和应付款项,)并在汇款当日
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
    2.10 2021 年 10 月 31 日之后,卖方每解决负债清单中的任意一笔(不包括
10.31 已解决负债清单所列部分),有权列明对应债务金额,通知买方,买方应在
收到通知后 10 个营业日内将卖方通知所列债务金额支付至卖方收款账户,并在
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
    2.11 尽管有上述约定,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买方根据上述规定向卖方
(包括支付用于偿还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支付的总金额小于转让对价的,为确
保支付金额系用于解决目标公司对外债务,在征得卖方附件清单上所列债权人同
意的基础上买方应于 10 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一次性支付至卖方收款账户,并在
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
    第三条 交割
    3.1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应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为前提:
    (1)卖方已按 2.5 条规定和 2.6 条规定收到买方支付的目标公司转让对价,且
卖方办理完目标公司相关证明,并向买方交付相关权属证明;
    (2)目标公司取得新营业执照;
    3.2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应在前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 3 个营业日内
进行。在交割日,卖方将其保管的目标公司文件资料和物品等移交给买方,买方
应签订接受确认书。
    3.3 交割完成之前,卖方保留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自交割完成之
时起,目标股权所有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转移至买方,卖方就目标股权和
目标公司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不再承担任何股东义务或责任。
    3.4 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签订所有必要申请文件,自
行或责成包括目标公司在内的第三方采取政府部门要求的所有必要行动)使第
3.1 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尽快得以满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一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该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
有损失及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律
师费、审计费等)。
    4.2 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经对方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未纠
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赔本协议价款。
    4.3 买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应就迟延支付的款
项,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该等款项全额支付之日止,向卖方支付每日
万分之五(0.05%)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卖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卖方未按照上述合同条款完成相关工作,应当向买方支付买方向卖方已付款项每
日万分之五(0.05%)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买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五条 税款和费用
    5.1 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款(如有)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依法办理
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申报手续(如有)。
    5.2 除非双方另行明确同意或者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目标公司
承担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变更登记等手续的费用。
    第六条 保密
    6.1 双方对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以及本协议所包含的文件和信息(简称“保
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事先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或下文
第 7.2 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
    6.2 尽管有上文第 6.1 条规定,一方可将保密信息向下述当事方进行披露。
    (1)参与本次股权转让且负有保密义务的该一方的律师、会计师、顾问、投
资者、咨询人员;
    (2)参与本次股权转让且负有保密义务的该一方的关联方及该一方的雇员、
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3)适用法律或相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或适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
等披露对象。
    第七条 生效
    7.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包括使用网上电子
印章确认,纸质文本加盖骑缝章交由对方留底。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出售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能源科技公司的两个项目常年处于停产状态,持续数年经营亏损,需承担的
有偿还义务的负债金额(含应付款、应交税费、欠税滞纳金、应付职工薪酬,不
含无需承担的列入资产负债表负债的递延土地返还收益 1618.20 万元及预提拆零
变现费 536.92 万元)达 9319.77 万元、未判决诉讼案件标的金额达 2453.33 万元。
本公司本次出售能源科技公司的股权,一是可减轻企业压力,防止减值损失年年
增加,避免出现更大损失,二是收回资金缓解本公司的资金压力,能源科技公司
的负债中 6794.85 万元为本公司提供给能源科技公司的借款余额、1359.07 万元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提供给能源科技公司的借款及能源科技公司欠五
九销售公司购煤款的合计余额。本次出售股权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利润约 5700 万元,现金流状况有所改善。但根据
协议上市公司需承担交割前的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未来未判决诉讼判决后上市公
司可能要承担 2453.33 万元的偿债责任,在承担未判决诉讼判决后预计实现利润
约 3300 万元。
    根据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判断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具有履约能力
及付款能力,履约风险较小。为保证交易对手后期及时足额付款,审慎起见,协
议中约定将出售后的能源科技股权质押给新大洲控股,以确保协议的充分履行。
    七、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拟签署的《内蒙古新
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