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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磊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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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 代 表 占 公 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 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
     股 份 司 有 数    量                         表决权股 数        量             表决权股
     数量   表 决                                 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权 股                                 比例                              比例
            份 总
            数 的
            比例
   0      0    0%   12   177,478,767              21.8016%     12    177,478,767    21.80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
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贷款追加提供抵押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7,478,767     177,239,067   99.8649%           237,000   0.1335%         2,700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7,641,631       7,401,931   96.8632%           237,000   3.1014%         2,700   0.0353%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三分之二通过。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为宁波恒
阳食品有限公司贷款追加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
       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媛律师、佘卓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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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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