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大洲: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2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1)第 90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佘卓君、杨媛律师出

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77,478,7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0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7,478,7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801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7,641,6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87%。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641,63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938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贷款追加

2
提供抵押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7,478,767   177,239,067 99.8649%       237,000 0.1335%      2,700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7,641,631     7,401,931 96.8632%       237,000 3.1014%      2,700 0.0353%

     本项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为正文,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1 年 8 月 2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