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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9-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
虑、听取并采纳了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
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
和公司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发表专门意见,董事会形成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处电话、互动
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对已确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新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间隔期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
际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并考虑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