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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10-14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8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42.42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 月 8 日、 月 29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
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
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9、临 2021-103。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38 起一
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 2021-069、临 2021-071、临 2021-103、
临 2021-10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21 起二审判决、2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
2021-062、临 2021-107)。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6 起一审已
判决、3 起二审已判决、1 起裁定发回重审。
       (一)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
的 6 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48、249、250、251、252、253 号),
判决情况:
       1、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48 号)判决情况:
        “原告:王英华,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英
华造成的经济损失 13181.08 元;
       二、驳回原告王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79.83 元,由原告王英华负担 425.21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254.6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其他 5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6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
计如下:(单位:元)
                                                                          案件受理
序                               当事人                      法院判决赔              判决赔偿总
               案号                       起诉金额(最终)                费新大洲
号                                姓名                         偿损失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248 号   王英华           35193.25    13181.08      254.62      13435.7
2    (2021)琼 01 民初 249 号    钱晶             7121.21     6079.43       42.69      6122.12
3    (2021)琼 01 民初 250 号    文喆            18516.96     7343.39      104.27      7447.66
4    (2021)琼 01 民初 251 号   刘红玲            6883.74     1610.14       11.70      1621.84
5    (2021)琼 01 民初 252 号   尹益平            2524.03       929.72      18.44       948.16
6    (2021)琼 01 民初 253 号   苏志业           22888.69     8927.98      145.19      9073.17
                  合计                          121453.42     38071.74      576.91     38648.65
注:刘红玲原起诉金额为 35209.28 元,庭审中变更为 6883.74 元。

       (二)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3 份
《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 641 号、643 号、711 号),该 3 起案件二审均驳
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
        计如下:(单位:元)
                                                                                                一审本    二审本公
                                                                                   生效裁判
                                                           原审                                 公司需    司需负担
                                                                    起诉金额(最   赔偿投资
序号         二审案号                  一审案号            原告                                 负担的    的案件受
                                                                       终)        损失(不含
                                                           姓名                                 案件受      理费
                                                                                   诉讼费)
                                                                                                 理费
  1    (2021)琼民终 641 号   (2021)琼 01 民初 110 号   吴文         90292.22     22844.41     520.5     371.11
  2    (2021)琼民终 643 号   (2021)琼 01 民初 111 号   王学荣       18242.41      7306.21    102.55            50
  3    (2021)琼民终 711 号   (2021)琼 01 民初 107 号   苏俊铭        16432.8      4986.88     63.98            50
总计                                                                   124967.43      35137.5    687.03     471.11

            (三)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 份《民
        事裁定书》((2021)琼民终 737 号)。
              《民事裁定书》((2021)琼民终 737 号)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被上诉人:李长山。
              裁定如下:1、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 01 民初 465 号民
        事判决;2、本案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大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6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38648.65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2021)琼 01 民初 248、249、250、251、252、253 号判决,本公司拟
        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
        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
        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本次 3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36295.64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 83 起,诉讼金
        额 1139.59 万元。其中 3 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 22.11 万
 元;一审判决 44 起,最终诉讼标的 876.34 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 129.76 万元(不
 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 24 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
 决的案件中 16 起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 起,诉
 讼标的 13.25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王英华、钱晶、文喆、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48、249、250、251、252、
 253 号)。
     2、吴文、王学荣、苏俊铭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
 书》((2021)琼民终 641 号、643 号、711 号)。
     3、李长山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
 民终 737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