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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2021-10-2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1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将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持有的内蒙古新大洲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宜宾铭曦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8 月 10 日披露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出
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临 2021-075 号)。
    一、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9 日,宜宾铭曦与新大洲投资签订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第 2.4 条约定,宜宾铭曦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营业日内将 3,0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新大洲投资银行账户。但协议签订后,宜宾铭曦未按照
协议第 2.4 条支付。宜宾铭羲直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向新大洲投资支付了 500 万
元。
    根据协议第 2.5 条约定,完成第 2.4 条工作后,至 8 月 25 日之前由宜宾铭曦
再向新大洲投资一次性支付 2,500 万元人民币。经新大洲投资多次催收,宜宾铭
羲屡次延迟支付,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累计支付 5200 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
宜宾铭曦仍尚欠付 300 万元人民币未向新大洲投资支付。根据协议约定,宜宾铭
曦已经构成违约。
    鉴于上述情况,新大洲投资判断宜宾铭羲存在重大履约风险。经催告无果,
新大洲投资向宜宾铭曦发送了《解约函》,之后双方进行了沟通。《解约函》具体
内容如下:
“致: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2021 年 8 月 9 日,贵司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
订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第 2.2 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将我司所持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及目标公司对外债务
承接的转让对价确定为 1 亿 2180 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转让对价”),此转让
对价包含目标公司截止基准日已经确认的对外承担的所有债务(含涉及目标公司
的各种涉诉案件)以及应付款项,包括本次股权转让应付税款。协议第 2.4 条约
定:贵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营业日内将 3,0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我
司银行账户;贵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当日,即可组织人员入住目标公司并对目标公
司内所有设施进行改造拆除,同时对拆除资产进行处置变卖。协议第 2.5 条约定:
完成第 2.4 条工作后,至 8 月 25 日之前由贵司再向我司一次性支付 2,500 万元人
民币。
    协议第 4.1 条规定:一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该方应依法赔偿另一
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差旅费、咨询
费、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协议第 4.2 条规定: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且经对方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未纠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
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赔本协议价款。协议第 4.3 条规定:贵司未在本
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应就迟延支付的款项,自付款期限届满
之日的次日起至该等款项全额支付之日止,向我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0.05%)
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我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协议签订后,贵司一直未按照协议第 2.4 条、第 2.5 条的规定及时、足额向
我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协议约定,贵司已经构成违约。鉴于上述情况,我司
已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委托律师向贵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贵司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贵司已在 2021 年 9 月 5 日签收。但是,截至本函出具之日,贵司仍有 300 万元
人民币应付款项未向我司支付。
    并且,根据牙克石市当地政府的规定,拆除设备需先经过报备,但贵司及委
托的设备拆除施工方提供的设备拆除报备要件不合规不合法,无法通过报备。在
未通过报备的情况下,贵司即进行了拆除施工,经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
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认为贵司的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立刻整改,达标后才可以施工,
否则将下达处罚通知,我司已经书面警示贵司立即停止设备拆除工作。
    综上,我司现向贵司致函正式解除《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框架协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因宜宾铭曦违约在先,新大洲投资提出解约是在对受让方履约行为合理评估
基础上作出的,旨在保护公司利益免受损失。截至目前,宜宾铭曦拆除设备的价
值尚小于付款给新大洲投资的金额。公司将与宜宾铭曦保持沟通,关注后续可能
出现的状况。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