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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1-1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的组
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
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
应具有法律、财会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
职工和其它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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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
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
    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3、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新当选的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并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
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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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
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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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
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
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
人宣布到会监事情况和会议有效性,并提请监事审议会议议程。监事
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根据通过的会议议程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有权
决定每一议案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案等。会
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
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监督职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监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
作出决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案
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表决票方式表决,每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的决议须二名以上
(含两名)监事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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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
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
会制定和修改,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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