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8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39.59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 月 8 日、 月 29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
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
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9、临 2021-103。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本
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58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 2021-069、
临 2021-071、临 2021-103、临 2021-107、临 2021-108、临 2021-110、临 2021-11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
(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13 起一审
已判决。
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3
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229、238、381-385、455 号),判决
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判决情况:
“原告:钟臣,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钟臣
造成的经济损失 12501 元;
2、驳回原告钟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3.02 元(钟臣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判决驳回原告江山
红的诉讼请求外,其他 11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民事判决书》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13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案件受理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判决赔偿总
案号 费新大洲
号 名 终) 偿损失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 钟臣 12520.99 12501 113.02 12614.02
2 (2021)琼 01 民初 225 号 马选荣 7787.54 7775.11 50 7825.11
3 (2021)琼 01 民初 226 号 赵东良 56875.52 2972.76 50 3022.76
4 (2021)琼 01 民初 227 号 王明霞 31747.37 8211.78 50 8261.78
5 (2021)琼 01 民初 228 号 吴际 43443.71 16760.97 219 16979.97
6 (2021)琼 01 民初 229 号 沈许娜 20340.6 20310.79 308.52 20619.31
7 (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 江山红 23230.37 0 0 0
8 (2021)琼 01 民初 381 号 王媛华 23095 5212.11 26.06 5238.17
9 (2021)琼 01 民初 382 号 王乐 10000 10000 50 10050
10 (2021)琼 01 民初 383 号 李希风 27675.82 7095.88 50 7145.88
11 (2021)琼 01 民初 384 号 魏孝宽 17696.78 5126.07 50 5176.07
12 (2021)琼 01 民初 385 号 王建军 11436.22 11419.98 85.91 11505.89
13 (2021)琼 01 民初 455 号 吴丽丽 170965.49 8706.10 189.31 8895.41
合计 456815.41 116092.55 1241.82 117334.3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理结果及影 裁)判决执
(万元) 展
响 行情况
2021 年 11 月,吴丽丽诉本公司证券虚 判决赔偿吴
1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 17.10 一审判决 丽丽损失 拟上诉
失为 170965.49 元。 8706.10 元。
2021 年 11 月,左东斌、路俊玮、路毅、
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
俊、袁剑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2 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分别为 19.91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5085.8、15770.4、11891.81、2841.47、
20266.46、24119、67023、16529.04、
35616.91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结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情况
一审判决:1、被
2020 年 1 月,深圳前海 法院曾冻结了
告新大洲须于本
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 新源动力股份
判决生效之日起
司(简称“前海汇能”) 有限公司的股
十日内向原告前
诉本公司、陈阳友、刘 权,案外人常 巨潮资讯网。公告
海汇能偿还借款
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 州腾龙汽车零 名称:《关于新增
3000 万元、律师费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部件股份有限 诉讼及其他诉讼
7 万元、保全担保
(简称“尚衡冠通”)、 公司向法院提 事项进展的公
费 20152.01 元即
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 出异议,认为 告》、《关于深圳前
利息(利息分两
诉求:请求判决本公司 其系涉案股权 海汇能商业保理
笔,以 1000 万元 公司已上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 的权利人。法 有限公司纠纷
1 4,030.33 为基数按月利率 诉,二审尚
民币 3000 万元及利息, 院裁定,此股 案》。公告编号:
2%自 2018 年 10 月 未判决。
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7 万 权新大洲已在 临 2020-047、
19 日起计算、以
元;请求判决全部被告 2016 年 8 月转 2020-096、临
2000 万元为基数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 出,法院冻结 2020-160。披露日
按月利率 2%自
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 错误,2021 年 期:2020 年 3 月
2018 年 6 月 19 日
他一切合理费用。请求 11 月裁定中止 24 日、5 月 12 日、
起计算,均计至实
判决陈阳友、刘瑞毅、 执行对新源动 11 月 7 日。
际清偿之日止);
尚衡冠通、许树茂对上 力股份有限公
2、被告陈阳友、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司股权份额的
刘瑞毅、尚衡冠
责任。 执行。
通、许树茂对被告
新大洲的上述债
务向原告前海汇
能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3、驳回原
告前海汇能的其
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13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
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117334.37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对于上述 12 份判决((2021)琼 01 民初 224-229、381-385、455 号),本公
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
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
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
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 93 起,诉讼金
额 1176.60 万元。其中 3 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 22.11 万
元;一审判决 71 起,最终诉讼标的 974.23 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 151.87 万元(不
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 24 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
决的案件 24 起已全部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 起,
诉讼标的 13.25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钟臣、马选荣、赵东良、王明霞、吴际、沈许娜、江山红、王媛华、王
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吴丽丽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
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229、238、381-385、455 号)。
2、吴丽丽、左东斌、路俊玮、路毅、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
俊、袁剑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3、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之《执行裁定书》((2021)粤 0304
执异 1332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