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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1-05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9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76.60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 月 29 日、12 月 14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7、
临 2021-103、临 2021-128。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
12 月 14 日、12 月 16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73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
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 2021-005、临 2021-049、
临 2021-051、临 2021-067、临 2021-071、临 2021-103、临 2021-107、临 2021-108、
临 2021-110、临 2021-117、临 2021-128、临 2021-130)。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
(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4 起一审已
 判决、1 起撤诉。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 份《民事判决书》((2021)
 琼 96 民初 90 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3 份《民事判决书》(2021)
 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及 1 份《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判决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96 民初 90 号)判决情况:
        “原告:张桂先,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张桂
 先造成的经济损失 423908.61 元;
       2、驳回原告张桂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236.78 元,由原告张桂先负担 19522.98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4713.8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 3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4 起判决赔偿金额
 统计如下:(单位:元)
                                                                          案件受理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判决赔偿总
                 案号                                                     费新大洲
 号                                   名          终)         偿损失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96 民初 90 号     张桂先      2160983.04   423908.61     4713.80   428622.41
  2    (2021)琼 01 民初 386 号    魏新民        23979.14     6317.38      105.24      6422.62
  3    (2021)琼 01 民初 387 号    李洪庆        12201.69     3211.86       27.65      3239.51
  4    (2021)琼 01 民初 395 号    洪雪华           31630       476.19       2.57       478.76
                    合计                        2228793.87   433914.04     4849.26   438763.30

      注:张桂先初始起诉金额为 1374424.28 元,诉讼过程中起诉金额变更为 2160983.04。

      (三)其中《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裁定情况:
      “原告:洪燕雯,被告:新大洲。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燕雯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洪燕雯负
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涉案金                             诉讼(仲裁)
序   诉讼(仲裁)基本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
                    额(万                             判决执行情 前次披露索引
号        情况                  展        结果及影响
                    元)                                   况
                                                           1、2021 年 6
                                                                        巨潮资讯网。公
                                                           月法院判决
                                                                        告名称:《关于
                                                           后,五九集
                                                                        仲裁事 项进展
                                          1、2021 年 6 月 团于 2021
                          1、2021 年 6 月                               的公告》、《关于
                                          法院判决:行政 年 7 月 14
   2021 年 2 月,本       法院判决。                                    控股子 公司内
                                          行为依法应当 日缴纳
   公司控股子公司         2、2021 年 11                                 蒙古牙 克石五
                                          撤销,但撤销会 5233026.00
   内蒙古牙克石五         月前五九集团                                  九煤炭(集团)
                                          给国家利益、社 元。同时向
   九煤炭(集团)有       未按分期缴纳                                  有限责 任公司
                                          会公共利益造 牙克石市自
   限责任公司对牙         计划表缴纳 270                                收到<关于追偿
                                          成重大损害的, 然资源局提
 1 克石市自然资源 1293.93 万元,牙克石市                                国有资 产流失
                                          人民法院判决 出申请,剩
   局要求缴纳             自然资源局向                                  损失的函>的进
                                          确认违法,但不 余
   12939349.02 元的       法院申请强制                                  展暨相 关仲裁
                                          撤销行政行为。 7706323.02
   矿产资源补偿费         执行,2021 年                                 结果的公告》。
                                          2、2021 年 12 月 元至 2022
   滞纳金提起行政         12 月法院下发                                 公告编 号:临
                                          法院裁定:对 年 6 月 30
   诉讼。                 《行政裁定                                    2021-032 、 临
                                          270 万元滞纳金 日前分期缴
                          书》。                                        2021-070。披露
                                          准予强制执行。 纳。
                                                                        日期:2021 年 4
                                                           2、五九集团
                                                                        月 21 日、7 月
                                                           正在履行交
                                                                        22 日。
                                                           款程序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4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438763.30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2021)琼 96 民初 90 号、(2021)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判决,
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
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
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
 了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 93 起,诉讼金
 额 1255.26 万元。其中 3 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1 起裁定撤诉,合计
 诉讼标的 22.32 万元;一审判决 77 起,最终诉讼标的 1198.58 万元,判决我公司
 赔付 195.40 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 24 起,二审均为维持一
 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 24 起均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
 审判决发回重审 3 起,诉讼标的 13.25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桂先、魏新民、李洪庆、洪雪华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
 《民事判决书》((2021)琼 96 民初 90 号、(2021)琼 01 民初 386、387、395
 号)。
     2、洪燕雯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1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