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1-19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9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255.26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 月 29 日、12 月 14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编号:
临 2020-045、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
临 2021-005、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7、临 2021-103、
临 2021-128)。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
12 月 14 日、12 月 16 日及 2022 年 1 月 5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77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
临 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 2021-067、临 2021-071、临 2021-103、
临 2021-107、临 2021-108、临 2021-110、临 2021-117、临 2021-128、临 2021-130、
临 2022-00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
(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 12 起一审
已判决(含 1 起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13 起二审已判决、1
起裁定撤诉。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2 份《民事
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393、394、396、397、456、457、460-465 号),情
况如下:
1、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393 号)判决情况:
“原告:胡海林,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胡海
林造成的经济损失 9192.32 元;
二、驳回原告胡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4.25 元,由原告胡海林负担 1105.09 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199.1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其他 11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12 起判决赔偿金额
统计如下:(单位:元)
案件受理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判决赔偿总
案号 费新大洲
号 名 终) 偿损失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393 号 胡梅林 60170 9192.32 199.16 9391.48
2 (2021)琼 01 民初 394 号 黄建华 5170 843.74 8.16 851.9
3 (2021)琼 01 民初 396 号 岑文轶 20431 10590.24 161.09 10751.33
4 (2021)琼 01 民初 397 号 洪仁奎 50170 22868.10 480.54 23348.64
5 (2021)琼 01 民初 456 号 左东斌 5085.8 158.94 1.56 160.5
6 (2021)琼 01 民初 457 号 路俊玮 15770.4 2243.23 27.63 2270.86
7 (2021)琼 01 民初 460 号 肖楚浒 20266.46 245.01 3.7 248.71
8 (2021)琼 01 民初 461 号 周嘉平 24119 6189.26 103.41 6292.67
9 (2021)琼 01 民初 462 号 叶剑强 67023 20490.81 451.12 20941.93
10 (2021)琼 01 民初 463 号 龚俊 16529.04 3196.03 41.23 3237.26
11 (2021)琼 01 民初 464 号 袁剑波 35616.91 17360.49 336.53 17697.02
12 (2021)琼 01 民初 465 号 李长山 22816 1304.61 21.18 1325.79
合计 343167.61 94682.78 1835.31 96518.09
注:李长山案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3 份《民事判决书》
((2021)琼民终 905、907-909、962-969、1010 号):其中 1 起改判;其余 12
起案件二审均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
元)
一审本 二审本 备注
原审 生效裁判赔偿投 公司需 公司需
起诉金额
序号 二审案号 一审案号 原告 资损失(不含诉 负担的 负担的
(最终)
姓名 讼费) 案件受 案件受
理费 理费
1 (2021)琼民终 905 号 (2021)琼 01 民初 105 号 黄明英 2628.86 146.87 2.79 50
2 (2021)琼民终 907 号 (2021)琼 01 民初 222 号 秦志远 179945.17 35424.25 767.69 685.61
3 (2021)琼民终 908 号 (2021)琼 01 民初 223 号 王永定 14921.78 5909.37 68.52 50
二审改判(一
审判决赔偿
4 (2021)琼民终 909 号 (2021)琼 01 民初 314 号 蒲纯强 136293.9 24284.47 96.18 457.66
金额为
4315.12 元)
5 (2021)琼民终 962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6 号 顾淡榕 40689.22 1919.81 38.56 50
6 (2021)琼民终 963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7 号 张诗阳 13612.17 2546.81 26.25 50
7 (2021)琼民终 964 号 (2021)琼 01 民初 239 号 曽留芳 59085.94 12531.13 270.86 113.28
8 (2021)琼民终 965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0 号 刘菊花 2565.12 674.74 13.15 50
9 (2021)琼民终 966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1 号 栾淇景 17474.88 4832.43 65.5 50
10 (2021)琼民终 967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8 号 王英华 35193.25 13181.1 254.62 129.53
11 (2021)琼民终 968 号 (2021)琼 01 民初 249 号 钱晶 7121.21 6079.43 42.69 50
12 (2021)琼民终 969 号 (2021)琼 01 民初 250 号 文喆 18516.96 7343.39 104.27 50
13 (2021)琼民终 1010 号 (2021)琼 01 民初 50 号 管弦 26980 5585.44 98.2 50
总计 555028.46 120459.24 1849.28 1836.08
(三)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 份《民事裁
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2 号),裁定情况:
“原告:姚玉琴,被告:新大洲。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玉琴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如下: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理结果及影 裁)判决执
(万元) 展
响 行情况
2022 年 1 月,钱伟国、李坚、刘翠莲、
徐琰雄、张冬梅、侯毅、王永丽、王
素梅、刘海军、徐德林、苏建岩、张
昌华、章爱群、刘雅、赵迪、陈淑梅、
1 22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陈玉珍、杨垫容、李家存、蔡葵蒸、
吴春林、王彪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各 1
万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涉案金 诉讼(仲裁)
序 诉讼(仲裁)基本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理
额(万 判决执行 前次披露索引
号 情况 展 结果及影响
元) 情况
2021 年 6 月 16 日
披露的《关于涉及
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中部
分案件二审判决
2021 年 6 月,江山 结果的公告》(编
红起诉本公司证券 2021 年 12 月一审 号:临 2021-062);
1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3230.37 判决后,江山红提 二审尚未判决 不适用 2021 年 12 月 13
案,诉请赔偿经济损 起上诉。 日披露的《关于涉
失。 及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件及
部分案件一审判
决结果的公告》
(编号:临
2021-128)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 12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
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96.52 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判决部分案件,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
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
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
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本次 13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
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12.41 万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 115 起,诉讼金
额 1277.26 万元。其中 3 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 起裁定撤诉,合计
诉讼标的 24.64 万元;一审判决 89 起,最终诉讼标的 1232.90 万元,判决我公司
赔付 204.87 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 37 起,其中 36 起二审为
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 24 起均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 起,其中 1 起一审重新判决,其他 2 起诉讼标的 10.96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 年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胡梅林、黄建华、岑文轶、洪仁奎、左东斌、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
龚俊、袁剑波、李长山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
琼 01 民初 393、394、396、397、456、457、460-465 号)。
2、黄明英、秦志远、王永定、蒲纯强、顾淡榕、张诗阳、曽留芳、刘菊花、
栾淇景、王英华、钱晶、文喆、管弦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
判决书》((2021)琼民终 905、907-909、962-969、1010 号)。
3、姚玉琴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
01 民初 392 号)。
4、钱伟国、李坚、刘翠莲、徐琰雄、张冬梅、侯毅、王永丽、王素梅、刘
海军、徐德林、苏建岩、张昌华、章爱群、刘雅、赵迪、陈淑梅、陈玉珍、杨垫
容、李家存、蔡葵蒸、吴春林、王彪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5、江山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上诉状》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