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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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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 代 表 占 公 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 人       代表股份数 占 公 司 有
     股 份 司 有 数   量                        表决权股 数       量         表决权股
     数量   表 决                               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权 股                               比例                         比例
            份 总
            数 的
            比例
   0      0      0 19 61,914,200                7.6056%     19    61,914,200   7.60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
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先生
因回避表决未参与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齐齐哈尔法院裁定的
债权确认总额及授权事项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1,914,200   61,091,400 98.6711%           822,800 1.328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24,200      101,400 10.9717%           822,800 89.0283%               0 0.0000%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关于恒阳牛业破产重
整中本公司申报债权相关事项的公告》。
       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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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田苗苗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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