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16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2)第 63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苗苗、魏莱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议,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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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61,914,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0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1,91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05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92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2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135%。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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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确认齐齐哈尔法院裁定的债权确认总额及授权事项的提
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1,914,200 61,091,400 98.6711% 822,800 1.328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24,200 101,400 10.9717% 822,800 89.0283% 0 0.0000%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
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
限公司、陈阳友先生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项议案的审议。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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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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