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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16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2)第 63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苗苗、魏莱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议,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


                                1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61,914,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0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1,91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05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92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2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135%。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2
     1、关于确认齐齐哈尔法院裁定的债权确认总额及授权事项的提

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1,914,200   61,091,400 98.6711%           822,800 1.328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24,200     101,400 10.9717%           822,800 89.0283%              0 0.0000%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

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

限公司、陈阳友先生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项议案的审议。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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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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