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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2)第 88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苗苗、魏莱律师出

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


                                 1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169,829,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6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69,829,2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861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99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19%。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99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219%。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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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829,236    168,904,236    99.4553%           925,000    0.5447%            0    0.0000%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829,236    168,904,236    99.4553%           925,000    0.5447%            0    0.0000%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829,236    168,904,236    99.4553%           925,000    0.5447%            0    0.0000%




     4、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829,236    168,904,236    99.4553%           910,000    0.5358%       15,000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92,100        67,100      6.7634%           910,000    91.7246%        15,000    1.5119%




     5、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829,236    168,904,236    99.4553%           925,000    0.5447%            0    0.0000%



                                              3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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