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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6-04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9 年6 月4 日召开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2009 年5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

    

    了本次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6 月4 日上午9:00 在海口市滨海

    

    大道69 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2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

    

    182,620,53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4.81%。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部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逐项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投

    

    资人增资扩股的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所律师注意到,对关联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涂显亚

    

    二00 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