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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洲: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6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
 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
 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
 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
 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情况,
 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168)。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因该案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
 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0-178)。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
 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情况,请见披露的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6 月
 7 日签发的(2022)粤 03 执 3384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
 令》,其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蔡来寅
     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
 新恒阳、许树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
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立案。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
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许树茂的财产(以人民币 138547500 元
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的财产(以人民币
6927375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诉讼(仲裁)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号          况        (万元)   进展       结果及影响
                                                           情况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涉
                                                                      及证券虚假陈述
                                             一审判决本公
                                                                      责任纠纷案件及
                                             司需承担赔偿
                                                                      部分案件一审、
   冯济强、刘雅、洪                          损失、案件受理
                                                                      二审判决结果的
   仁奎起诉本公司证                          费等合计金额
                                2022 年 8 月                          公告》、《关于诉
 1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14.86              为 5.45 万元。 尚未执行。
                                二审判决                              讼事项进展的公
   纷案,诉请赔偿经                          二审维持原判。
                                                                      告》,公告编号:
   济损失。                                  对公司业绩不
                                                                      临 2022-008、
                                             会产生重大影
                                                                      临 2022-045,披
                                             响。
                                                                      露日期:2022 年
                                                                      1 月 19 日、5 月
                                                                      14 日。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公司 2021 年 4 月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此案签订的兜
底协议约定(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4),
未来公司就此案如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大股东将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按相关
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在未结束执行前,公司每期将按判决计提 7000
万本金(年利率 24%)50%的利息。
    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 年度及 2022 年度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蔡来寅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执 3384 号《执行
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冯济强、刘雅、洪仁奎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
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