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2018-09-17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冯骏、彭玫、成都升华同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成都升华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1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
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
持有升华电源 100%股权。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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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本次交易草案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收购协议》、《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文件,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5.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
他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
立性。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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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义坤
曾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