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17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冯骏、彭玫、成都升华同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成都升华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1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
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
实质条件。
2.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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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
的评估值为依据,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
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立
性。
6.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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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义坤
曾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