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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3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作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建设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运作需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控体系,有效地防止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情况的发生。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本报告期的担保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由于公司 2018 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8 年度不

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8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及《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来源于自有资金,没有超过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金额度,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

展,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
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意见

    2018 年度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发放以及 2019 年度薪酬的调整、
董事长薪酬的拟定,能严格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发放高管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并对相关人员的薪
酬标准予以调整。

    六、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的相关资质和能力,自 2011 年起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2014

年起担任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了解公司情况,同意公司续聘其担任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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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

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获取新的投资机会,符

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同意本次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

时也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合理性和稳健性原则,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

    十、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骏先生任职资格合法有效。经审阅其履历,

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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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冯骏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冯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

事的职责要求。

    4、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同意将冯骏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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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




     朱义坤




     曾   伟




     李爱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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