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1-65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
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
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区法院”)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1〕粤 0704 行初 51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事项过程回顾
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门市自然资
源局关于甘化厂“三旧”改造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的说明》,称公司向
该局申请拨付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共 9.56 亿元,但该局根据《江门
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 号),核实
属于我公司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共 8.59 亿元,市财政局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支付到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局并无欠我公司的相关款项。
公司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认为江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此前约定,
将剩余的 0.97 亿元的“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
拨付给我公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于指定媒体披露
的《关于“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分成款的进展公告》。
公司就上述事项多次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协调
1
并发函催告,但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仍未继续履行其义
务。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海区
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方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市自然
资源局××(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一案
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
理”。
三、本次《行政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原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告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3、受理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立即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余款
9678.066434 万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2909385.80 元(从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止,实际损失计算至付清补偿款之
日止,计算方式:96780664.34*285 天*3.85%/365 天=2909385.80 元);
(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共同承担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的付
款义务;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2
序号 原 告 / 申 涉 案 金 额 案件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及诉讼请求
请人 (万元) 进展
申请人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
广东甘化科工 限公司、广州市嘉桦商贸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冯健再审申请(原买卖合同
发回
1 冯敏宁 广州市嘉桦商 纠纷)。申请人再审请求:撤销 56.42
重审
贸有限公司、冯 原判决,改判申请人无须对货款
健 56.42 万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
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诉讼财
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错误
被告一:江门市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致使原告遭受
广东甘 人民政府国有
的利息损失 320.83 万元。2、判
化科工 资产监督管理 举证
2 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 320.83
股份有 委员会、被告 阶段
担连带赔偿责任。
限公司 二:江门市广悦
相关情况可参阅公司于 2020
电化有限公司
年 12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相关通
知书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粤 0704 行初 513 号);
2、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