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09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4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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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监事会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总经理的经
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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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三)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
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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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
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二)对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
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
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
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泄漏公
司的商业秘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行为。
(十三)发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
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四)《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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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
主席发出。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
话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发出的,
自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发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
单显示为准。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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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监事会议。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监事选举机
构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的委托书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
议主持人。
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
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
要明确态度,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书面表决。监事会会议
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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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
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
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人由会议主持人指
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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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
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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