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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投资管理制度2022-07-3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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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管理,保障公司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

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

司资源,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子公司通过投入货币、实物、

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资

合作、对所投资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

    (二)金融类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

债券、金融债券、特种债券及委托理财等;

    (三)其他类型投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项

目合作投资、风险投资(包括 PE 及创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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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必须增强风险意识,防范投资风险,遵守

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子公司所有投资

项目均应按本制度报公司审批;

    (二)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

期平均水平;

    (三)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合同管理和法律风

险管控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

人无权做对外投资的决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若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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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

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要求行使如下投资审批权:

    (一)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不满 50%(若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购买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不满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满 50%,或该比例为 50%

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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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满 50%,或该比例为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满 50%,或该比例为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不满 50%,或该比例为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

    (七)决定交易金额不满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5%的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除外);

    第九条     管理层按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行使决

策权。

    第十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

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此类投资的规模。

    第十一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确定投资管理战略目标,起草公司层

面投资项目前期项目建议书、评估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提出的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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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核项目支出预算,落实投资项目的实施、

跟踪及监控,向管理层汇报项目进展状况,进行项目总结和评价。

    第十三条   资金财务部负责投资实施过程中的日常财务管理,负

责资金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

手续。

    第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负责为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建议及风险防控,

重点就相关协议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配合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

查或者背景调查。同时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活动进行审计、监

督和评价,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程序按照决策权限,采取逐级审核批准和授

权管理的原则设定。

    第十七条   由各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首先须经各子公司进

行严格筛选和综合评价后,将投资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公司战略投资部

进行初审(含项目建议书、合作意向等资料);然后战略投资部将项

目支持文件分发到各相关部门,并组织填写《投资项目审批会签表》。

由战略投资部汇总并形成议案草案,报管理层预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部、子公司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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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潜力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申请并根据项目投资预算、规划、投

资建议等相关信息资料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如下: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项目的市场分析和技术分析;

   (三)项目总体方案;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项目风险管控与投资建议。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部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

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审查无异议后,战略投资部对投资项目进

行调研、论证,发起成立尽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投资单位资信

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

究分析报告。

   尽调小组可包括战略投资部、资金财务部、风控审计部及其他相

关部门。对于风险较大投资项目,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

构进行独立尽调,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结合尽职调查信息及其它

资料,战略投资部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背景;

   (二)市场分析;

   (三)项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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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条件与公司(厂房)地址的选择(产权、股权转让除

外);

   (五)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或人员安置);

   (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七)投资收益分析;

   (八)风险分析;

   (九)综合分析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提交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公司总经

理。

   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附如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协议;

   (四)相关实物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合规性审核文件;

   (五)企业近三年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

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管理层讨论,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超过管理层权限的,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

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履行审批程序时,关

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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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实施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控制

   (一)战略投资部将已批准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预算,按预

算金额及支付进度审核各项投资支出情况;

   (二)战略投资部组织按已批准项目方案进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战略投资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

投资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

注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

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公司采取总体控制、财务监督、业绩

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章    投资回收与转让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公司应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不可抗力使该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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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项目或

企业:

   (一)投资项目已经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悖于未来经营

发展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持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转让投资时,需由战略投资部提出转让方案,

并按权限报批;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核销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

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七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于投资总额大于 500 万元且列入公司年度投资预

算的项目,在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战略投资部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并在项目存续期内

每年提出项目后评估方案,报公司管理层同意,会同风控审计部组成

后评价工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该小组视项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组

成,或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完成后评价报告编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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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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