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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07-3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 年 7 月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

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

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但根据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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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

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管理层按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行使决策权。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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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

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

投资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资金财务部负责人、风控负责人

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提

出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资分析报告及

预计收益、投资计划等,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报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审

批。

    由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首先须经各子公司进行严格筛选和

综合评价后,将投资项目的有关材料报战略投资部进行初审。初审通

过后,由战略投资部汇总形成书面分析资料报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审批。

    单个标的累计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的投资,由证券投资领导小组

授权给战略投资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证券投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

和资金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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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对

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相关的

账务核算工作。

    资金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

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性。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并应考虑适时接受专业证

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

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重新进行报

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披露工作,其他

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

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知悉公

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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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

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

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

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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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

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额

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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